海纳百川》台商必须了解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金昌华、郑娜娜)
大陆《民法典草案》,当中解决民众房屋70年产权自动续期的疑虑。(shutterstock)
根据台湾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20年台商赴大陆投资额达到59.648亿美元,比2019年度增加41.5%。在全球经济普遍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台商赴大陆投资表现出来大幅增长的态势,可以看出台商对来大陆发展充满信心,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台商来到大陆。赴大陆投资,就不得不说说2020年新颁布施行的大陆《民法典》。
大陆《民法典》共有七编,与台商最切身相关的莫过于合同编的买卖合同,而其中「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买卖合同中常用的条款,同时也具有独具一格的担保作用。然而因台湾《民法》没有相应规定,且《民法典》增加「所有权保留登记」的新规定,故为了让读者了解大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内容以及具体如何操作,特别就「所有权保留」制度简介如下。
「所有权保留」规定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简单来说,甲方将物品出卖予乙方的交易中,若甲乙双方于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则乙方虽得依约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特定条件成就之前(通常是乙方买卖金额部分或全部清偿),甲方仍然可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等到条件成就之后,才将所有权转移给乙方。因此,可以看出来,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实质意义,是要让出卖人以其保留的所有权,作为其对买受人请求给付价款的担保,以发挥巨大的信用担保功能,亦即,只要企业运用此交易模式,即可避免买受人先行取得所有权却借故不支付款项或甚至恣意处分物品的情形发生。
原来大陆《合同法》其实即有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但皆是原则性的规定,而《民法典》则规范的较为具体,其中最大的一项变化是规定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民法典》实施前,没有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所有权保留又不具有外在表征,以致于第三人很难知悉所有权的有无,即便约定了所有权保留,也可能因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导致所有权保留的约定无法得到执行。有鉴于此,《民法典》引入了所有权保留登记制度,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于大陆民法制度下,出卖人将约定所有权保留之事实依法登记后,纵然第三人不知道特定物品已经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进而占有、使用该物品,出卖人仍然可以对该第三人主张自己才是该物品的所有权人,请求第三人返还。因此可以说,出卖人的权益在大陆《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确实能够得到更加确定的保护。
然而,虽然办理了所有权保留登记,标的物亦交给了买受人,但买受人却未付款,则出卖人应如何向买受人要求返还标的物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规定了两种取回方式:「协商取回」及「法定取回」。 「协商取回」即如同字面意思,不另赘述。「法定取回」则是参照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即如同抵押权执行的程序),即根据大陆《民事诉讼法》第196条和第197条的规定,由所有权保留下的出卖人,依法向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所有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取回标的物的申请,如取回条件已成就且当事人间无实质争议,即由法院做出裁定准许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如当事人对取回标的物有实质性争议,则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无法透过协商取回的管道,就必须采取向法院提出申请或起诉的方式取回标的物。
关于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具体实施方式,2020年12月22日大陆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大陆所有权保留登记由当事人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有查询需求者,可以于该系统输入相关资料例如登记人、登记编号等讯息查询。也因为有此公开查询的登记公示制度,未来市场上的交易模式,势必会因此强调标的物是否登记有所有权保留的尽职调查,以保障交易相对人的权益。
由以上说明看来,从功能上,所有权保留制度通过延缓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来达到担保出卖人货款清偿的目的,具有担保的性质,而法定取回方式也再次体现了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因此,在大陆《民法典》施行后,配合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登记制度,所有权保留的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所以我们建议赴大陆投资的台商,若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需求,应特别注意需要根据《民法典》对现行有效的买卖合同进行评估审查,对所有权保留条款予以详细修订,并及时办理所有权保留登记,避免买受人不支付款项或对标的物进一步处置可能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