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需标警语」过三读 违者最高可罚90万并撤照

食药科长周珮如。(图/资料照/记者严云岑摄)

记者严云岑/台北报导

立法院12月29日三读通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条条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应标示内容名称净重容量数量、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可能造成健康伤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语规定新制于元旦上路,新申请业者若未依规定标示,最高可处90万元罚锾。

为强化健康食品标示,立法院修正本条文第1项第2款至第4款:内容物名称;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之。应标示净重、容量或数量。食品添加物名称;混合二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另本次修正本条文第1项原第8款并移列至第9款,增加产品应标示「可能造成健康伤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语」之条文。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说明,健康食品采上市审查,审查重点包含产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产品均同时考量安全及功效评估结果标示建议摄取量

▲健康食品外包装都有小绿人标章。(图/记者严云岑摄)

未来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将依个案产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伤害,将要求标示警语,例如「本产品含○○○,可能与药物产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药物时,应请教医师药师」、「本品含○○○,食用本产品后若有产生排气及胀气现象时,若有不适,请停止饮用」等。

食药署科长周珮如表示,新制上路后,新取得许可证产品若未依规定标示,将可对行为人处3万至15万元罚锾,若持续不改,一年内可处9万至90万元,违规产品需下架回收,严重时还可费者工厂营业证照法规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考量到包装已经印制完毕,需要时间清除库存,将给予1年半缓冲期,2019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才需依规定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