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食品「需标警语」过三读 违者最高可罚90万并撤照
立法院12月29日三读通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条条文修正案,增加要求健康食品应标示内容物名称、净重、容量或数量、食品添加物名称及可能造成健康伤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语之规定,新制于元旦上路,新申请业者若未依规定标示,最高可处90万元罚锾。
为强化健康食品标示,立法院修正本条文第1项第2款至第4款:内容物名称;其为二种以上混合物时,应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别标示之。应标示净重、容量或数量。食品添加物名称;混合二种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
另本次修正本条文第1项原第8款并移列至第9款,增加产品应标示「可能造成健康伤害以及其他必要之警语」之条文。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说明,健康食品采上市前审查,审查重点包含产品安全性、功效性、安定性等,目前产品均同时考量安全及功效评估结果标示建议摄取量。
未来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将依个案产品特性,倘可能造成健康伤害,将要求标示警语,例如「本产品含○○○,可能与药物产生交互作用,需服用其他药物时,应请教医师或药师」、「本品含○○○,食用本产品后若有产生排气及胀气现象时,若有不适,请停止饮用」等。
食药署科长周珮如表示,新制上路后,新取得许可证产品若未依规定标示,将可对行为人处3万至15万元罚锾,若持续不改,一年内可处9万至90万元,违规产品需下架回收,严重时还可费者工厂营业证照。法规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许可证者,考量到包装已经印制完毕,需要时间清除库存,将给予1年半缓冲期,2019年7月1日起制造的产品,才需依规定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