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教停职照领薪 林俊宪提案修法追回贿选民代薪资

台南市议会议长全教。(资料照/记者周宸亘摄)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台南市议会议长李全教涉贿选案日前遭宣判有罪,但停职期间仍可照领议员薪资。对此,民进党立委林俊宪已提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连署,且于25日连署完毕,明定以贿选手段违法取得职务之当选人,经判决确定后应予以裁罚并追缴任期期间所领薪资;他也提案,只要民代当选无效,诉讼期间就该由最高票落选者递补,以避免涉案人立刻请辞又补选成功的弊端

林俊宪表示,他所提的修法案,已于25日连署完毕,获得超过18位党籍立委连署,目前已经提送立法院议事处。他强调,相关修正提案不只是针对李全教一人,而是补正选罢法现行法规不足,让民主选举各项法制规范更加健全,避免让涉及贿选案的民代利用法律漏洞持续伤害民主,也吓阻有心人士不断以各种手段拖延诉讼。对于修法提案,林俊宪说明,依现行《选罢法》第74条规定地方民意代表当选人若被宣判当选无效确定,即得由同选区最高票落选人递补,但若当选人遭提起当选无效之诉于法院审理诉讼期间中辞职,则同选区最高票落选人便无法递补。因此,为端正选风、避免再次浪费选举资源,他盼修法弥补法律疏漏。针对该项修法,林俊宪说,过去曾出现多起涉案人在官司确定前请辞参与补选又再次当选的案例,包括屏东琉球乡长陈隆进被提当选无效后闪辞投入补选,结果又当选;桃园芦竹长寿里前里长文安涉及贪渎案一审判决有罪,结果也是提前请辞参与补选又当选。这些案例在宜兰、屏东、桃园等全台各地引起效尤,成了台湾民主最大的讽刺。另外,林俊宪也修正《选罢法》第122条及第123条规定,对于当选无效之诉判决确定的当选人,除了予以解职之外,也应课以与任职期间相同薪资之罚缓,并且追缴其任职期间之薪资。

林俊宪认为,以不法手段当选解除职务是理所当然,候选人违背与国家「以合法正当方法参与竞选」之约定,贿选行为形同违背其参选时承诺,国家应处以类似民法违约金行政罚锾,才符公平正义;其次,追缴薪资则可以避免涉案人以各种手段阻挠审判之进行,毕竟「拖得愈久,损失愈大」,当拖延审判的诱因消失,才能确保案件依法尽速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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