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昌坪/杨芳玲去职因大巨蛋仲裁案?别污名化仲裁制度

柯文市长市政总质询时说出前法务局杨芳玲去职原因与大巨蛋仲裁结果有关,污名化了仲裁制度,也伤害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图/台北政府

前台北市法务局长杨芳玲于2016年9月离开市府团队时,外传是因为萧晓玲案,但日前根据报载,台北市长柯文哲在市政总质询时却意外说出,杨芳玲去职的其中一个关键理由,是因为市府与远雄大巨蛋案的「仲裁结果」。另有媒体指出,导火线是因为主任仲裁人乃是由曾弹劾柯文哲市长的前监察委员复甸担任,所以法务局对于仲裁案的进行,被认为根本是在「状况外」。

在民主国家,政务官的去职可能基于各种私人理由,也可能是对政策结果负责的一种表现,但如果柯市长真的是基于报载的理由,显然他对于仲裁制度有所误解。实际上,民事纷争事件的类型,因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变迁趋于多样化,除了诉讼制度外,本来就有仲裁及其他非诉讼的机制。仲裁庭的组成如果有程序上的重大瑕疵(例如仲裁人应回避而未回避),当事人亦可向法院声请撤销仲裁判断,不仅可维护仲裁制度的自主原则,亦可使其发挥迅速处理争议的功能(参照大法官释字第591号解释意旨)。

实务上,无论是国内或国外,特别是工程案件,许多都是透过仲裁方式解决,因为仲裁制度比起三级三审的民事诉讼,可以更迅速解决当事人的纷争,而且相较于诉讼程序,仲裁制度更具有当事人自主性经济性优点。我国《仲裁法》亦于第21条明定,仲裁庭应于6个月内作成仲裁判断,必要时得延长三个月,也就是原则上可以在「9个月内」,解决当事人间的争端

▲大巨蛋无论最后结果为何,北市府和远雄的展延工期争议必须尽速厘清,才能继续后续的程序。(图/记者张一中摄)

台北市政府与远雄的大巨蛋案,早已是全国瞩目的重大案件,无论最后结果是「拆除」、「续建」,或是外界一度传言的「由第三方接手」,市府和远雄的展延工期争议都势必要尽速厘清,双方才能在明确的法律基础上,判断应如何进行后续的相关程序。

至于柯市长所说的主任仲裁人问题,《仲裁法》第15条第1项已明文规定,仲裁人应「独立、公正」处理仲裁事件,同条第2项更明定,一旦有「情形足使当事人认其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者」,仲裁人应即告知当事人,此乃仲裁人于选定前及仲裁程序中所负有的「披露义务」(duty of disclosure),以维护仲裁人之独立及公正性,并确保仲裁制度的公信力。正是因为仲裁庭具有实质法庭的性质,所以仲裁人的不偏颇,实为仲裁制度得以存续并被信赖的基础。

为此,《仲裁法》第16条进一步明定,当事人可据以请求「仲裁人回避」的法定事由。众所周知,大巨蛋案的主任仲裁人原本是由陈煌铭担任,但因市府质疑其立场偏颇,乃请求陈煌铭回避,主任仲裁人也才更换为前监察委员李复甸,所以市府绝非不知道可以请求回避之事由,以及如何行使请求回避的权利。如果当时真的有所顾虑,并符合仲裁人应回避的法定事由,别说杨芳玲个人了,难道整个法务局同仁,甚至负责处理大巨蛋仲裁案的律师团,也都要被说成是在「状况外」吗?这样的说法实在并不公允

法院见解曾明确指出,不能仅凭当事人主观好恶,或是「怀疑」仲裁人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即可请求仲裁人回避,否则不但违背回避制度之目的,亦将导致仲裁人选任困难,影响仲裁程序的快速进行(参照台湾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8号民事判决)。柯文哲市长对于杨芳玲前局长的去留本可全权决定,但如果真的以大巨蛋案仲裁结果作为理由之一,所涉及者即已非政治人物个人,而是伤害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公信力,实不得不予以辨正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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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坪,理律法律事务所合伙律师,律师研习讲师,台湾行政法学会副秘书长、台北市政府国赔委员、诉愿委员、新北市政府法规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