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人寿自认劳资和谐 43件裁判支持业务员承揽制

南山人寿董事长英宗。(图/记者戴瑞瑶摄)

记者李蕙璇/台北报导

南山人寿强调公司成立迄今,劳资关系和谐,经常性举办员工沟通会议,并无因劳资纠纷产生重大的损失,而且南山人寿与业务员间是不具有劳基法所称劳动契约关系,不适用劳基法,并无为外勤业务员提拨退休金义务

业务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非属劳动契约关系,这个经民事法院共有43件裁判都是采取相同的认定。

目前南山人寿企业工会与南山人寿公司之间,针对业务员与公司之间到底是聘雇关系还是单纯的承揽制度,这个牵涉是否适用劳基法、劳健保、退休金提拨等问题

多年来双方来往多起纷争,衍生主管机关各县政府劳动局劳动部行政法院、司法院等不同的处罚与裁判、解释。

南山人寿主张之前行政法院曾判决驳回南山人寿声请的相关行政救济案件,但也因为行政法院判决见解,违背一些民事法院裁判的认定,造成不同审判机关间的法律见解歧异

▼南山人寿107年股东常会,由董事长杜英宗(前排拿麦克风者)主持。(图/记者李蕙璇摄)

南山人寿在股东会议中说明,关于少数外勤业务员要求公司提拨退休金的问题,是因为公司的业务制度从民国59年起,一向采取承揽委任制

针对少数业务员却主张其与公司之间是属于劳动契约关系部分,而衍生的劳动基准法、劳工退休金条例、劳工保险条例、就业保险法全民健康保险法等等相关法律争议

对于这些争议问题,行政法院曾以5件诉愿决定撤销劳动部的裁罚处分,而台北市政府也以2件诉愿决定,撤销市府劳动局的裁罚处分。

南山人寿强调,对于少数业务员的主张,在法律上产生重大的疑义,公司为了求纷定止争依法声请大法官解释。

司法院大法官在民国105年10月21日公布释字第740号解释「保险业务员招揽保险劳务契约是否为劳动契约案」。

解释全文为,保险业务员与其所属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招揽劳务契约,是否为劳动基准法第二条第六款所称的劳动契约,应视

劳务债务人(保险业务员)得否自由决定劳务给付的方式(包含工作时间),并自行负担业务风险(例如,按所招揽的保险收受的保险费基础计算其报酬)以为断,不得迳以保险业务员管理规则为认定依据。

南山人寿表示,由于公司向来采取业务员承揽制度,业务员可以自行决定劳务给付的方式(包括工作时间),并负担业务风险(以招揽保险的成果计算报酬)。

南山人寿因此认为依大法官的解释,南山人寿与业务员之间,是不具有劳基法所称的劳动契约关系,也就是不适用劳基法等相关规定,并无为外勤业务员提拨退休金的义务。

至于业务员劳务给付关系的争议,会尊重及遵照司法院大法官见解与解释精神,继续循法律途径弭平相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