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阳明山蒋中正铜像案 二审逆转判2男毁损有罪

阳明山蒋中正铜像遭砍头泼漆,二审逆转判2嫌有罪。(图/北市府公园处提供)

中央社记者刘世怡台北30日电

郭姓男子106年伙同 林姓男子以乙炔喷枪,烧熔阳明山国家公园辛亥光复楼前蒋中正铜像,一审判2人无罪。二审认定2人构成毁损罪,行为逾越言论自由,改判刑3月及2月,可上诉。

全案缘于,士林地检署起诉指控郭姓男子于民国106年6月14日与林姓男子,到台北市北投区阳明山国家公园辛亥光复楼前广场,以乙炔喷枪烧熔并切割蒋中正铜像颈部,留下大片油漆遭烧熔及切割痕迹,涉嫌毁损 等罪。

一审的士林地方法院认为,管理维护的台北市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不得为刑法上的告诉人,判决公诉不受理;二审的台湾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士院, 士院更一审以铜像非公务员职务掌管物品,且铜像作用只是供后人瞻仰面容,正面未受损,仍可供人瞻仰面容 ,判决郭男林男无罪。

案经上诉,二审高院审理期间,郭男强调,他是以行为艺术方式表达言论自由,有阻却违法事由目的是为消除威权象征,督促落实转型正义,且在本案案发半年,立法院即通过促进转型正义条例;林男则说,他到现场才知道郭男要干什么,且铜像后颈部虽有痕迹,仍没丧失识别度,应属未遂,而刑法毁损罪不罚未遂,他应为无罪。

二审合议庭审酌,本案铜像是由台北市公管处负责 实际维护管理,公管处有告诉权限,郭、林共同基于毁损犯意,持乙炔喷枪烧熔铜像的后颈部,损坏油漆保护铜像的内部及美观,已使铜像较原来状态发生不良改变 ,认定2人构成毁损罪。

二审认为,现今网路科技社群媒体发达,传播言论的方式已不限于传统媒体,透过各种互动式网路平台 ,即可将言论广散于众,但2人却舍此不为,而以暴力方式恣意烧熔铜像后颈部,已逾越言论自由的范畴

二审指出,有关出现于公共建筑场所纪念、缅 怀威权统治者的威权象征,究应如何移除、改名或处置 ,权责属促转会,处置方式也应由促转会决定,并非郭 、林可以恣意毁损。 二审日前撤销原审无罪判决,改依毁损罪,判郭男 3月徒刑、林男2月徒刑,均可易可科罚金,全案还可上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