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南/房屋买卖须附无违建证明 柯P管太多?

台北市的买卖房屋要检附「无违建证明」,地政单位才「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这样就能解决违建问题了吗?但为何其他县市无此要求?(图/记者汤兴汉摄)

台北市依据《台北市政府遏止新增违章建筑处理措施》第2条第1项规定:「民国104年9月1日起领得使用执照之建筑物,起造人或所有权人于申办建物所有权第一次登记,或因买卖、交换、赠与、信托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得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三个月内有效之建筑物无违章建筑证明。」因此,台北市的买卖房屋要检附「无违建证明」,地政单位才「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为何其他县市并无这种要求?

营建署统计,目前全国违建户总数,2008年底是484,968户,2018年底为666,475户,虽然违章查报、拆除每年都有执行,但为何十年来竟然增加了18万户,怎么愈拆愈多?除了新建房屋的阳台外墙外推、阳台加窗栏栅防盗窗(防坠设施除外)、夹层、水平/垂直增建及露台皆属于违建,再者,都市高房价与人口多,违建数量当然不减反增。

截至2018年11月,新北市违建户为184,439户,高雄市为123,140户,台中市为83,828户,台北市为81,190户,桃园市为63,287户,但为何只有台北市规定「建物办产权登记时须出具『无违章建筑证明』」?违建数比台北市多的新北市、高雄市及台中市却都没有如此的要求?

笔者以为,「无违章建筑证明」似能提升公共安全城市美学,自有其公共利益,但为达此目的,就现代化城市及建筑技术的进步,亦有很多种方法可达成。《行政程序法》第7条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之方法时,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损害最少者。违章建筑是事实认定问题,应要透过政府对违章的举发、查报及拆除等公权力执法来遏止。而上述规定,无疑是在产权登记上,增加人民在法律上所没有的义务,是否有「不当连结」之嫌疑?

另外,《行政程序法》第94条规定,行政机关作成行政处分裁量权时,得为附款;但该附款不得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并应与该处分之目的具有「正当合理之关联」。准此,北市府的规定非无检讨余地,建议应朝便民」及「鼓励」方向去立法。

屋主「自证己屋」非违建合理吗?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出对自己不利的陈述,何况屋主又没有认定是否违建的专业能力?《台北市政府遏止新增违章建筑处理措施》于2015年8月订定,属于地方行政规则,非自治条例。该条文第2项规定,未检附开业建筑师出具之前项证明,台北市各地政事务所应于登记完毕后一日内通报台北市政府都市发展局依法查察。但地政单位有足够人力去查察吗?实务上,大多是透过建筑师开立「无违章证明」。笔者质疑,该条文有经过法规影响评估吗(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 RIA)?检讨施行上有无困难吗?

建商曾质疑,要建筑师开「无违章建筑证明」有三大争议:1.查拆违建本是建管单位的责任,怎可借此规定图利建筑师?何况一份签证建筑师只收3,000元,他会真正到现场仔细比对与「使用执照竣工图」的差异吗?2.怎可以遏止违章之名,建管单位行卸责之实?3.对大多数守法屋主而言,其房屋于新建或买卖后都没作两次施工,但北市府却要求产权移转登记前,要花一笔钱再找建筑师证明没有违建,此举是否扰民呢?

台湾承续日本据台的《都市计划法》及建筑法令,以及低密度美国式分区管制,但却不符合「高密度中低收入」的台湾人居住条件。倘未符合台湾地狭人稠、雨多、台风多之地理及人文特性的都市设计,并辅以现代化城市规划基础,而只抄袭外国的建管法制,又怎能做好?无违章证明非无限制人民权利之虞,否则怎么违章会愈拆愈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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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南,国立云林科技大学营建系及通识教育中心教授,交通大学土木工程博士,中正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