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恐龙判决吗?傅崐萁炒股案后竟可带职入监
▲立委傅崐萁因炒股案判刑2年10月定谳,在记者会上向支持民众表达歉意。(图/记者屠惠刚摄)
有「花莲王」之称的现任无党籍立法委员傅崐萁,日前因1997至1998年间的炒股案,遭到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要入狱服刑2年10个月。由于傅崐萁未被法院宣告褫夺公权,未来将可以带职带薪入监服刑,且服刑完毕后也可回到立法院继续行使职权。中选会副主委表示,如当事人未被褫夺公权就没有补选问题。此案衍生相关法制适用见解的争议,值得省思。
依照现行法规定,刑事案件中是否宣告褫夺公权,分为「法定褫夺公权」及「裁量褫夺公权」。「法定褫夺公权」为法律明定「应」褫夺公权者,法院并无裁量余地,应一律宣告,如《刑法》第37条第1项、《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13条、《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而「裁量褫夺公权」系指《刑法》第37条第2项规定,于法院认依「犯罪之性质认为有褫夺公权之必要」时,「得」予以宣告褫夺公权,此时则应审查被告「犯罪的性质」与「被褫夺的公权」之间有没有关联(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721号刑事判决参照),借此评估有没有褫夺公权的必要。例如实务上通常会考虑到被告在犯罪时是否有公职在身,或是否利用其公职身分而为犯罪行为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附加褫夺公权从刑处罚。
本案犯罪即属于法院得行使裁量权者,在历审判决中有不同的认定。第一审台北地方法院认为,炒作股票的犯罪性质,严重破坏股票市场交易秩序,傅崐萁犯罪时虽未任公职,但仍认有褫夺公权的必要,故并宣告褫夺公权4年。该项判决主审法官叶建廷(现执业律师,兼任台湾冤狱平反协会理事长)特别在判决中引用台湾高等法院89度上诉字第1787号判决(国产汽车炒股案)以被告所为犯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罪,仍并宣告予以褫夺公权的先例,洵属有据。
然而案件上诉之后,台湾高等法院没有再宣告褫夺公权,继之上级审更一审、更二审、更三审亦同,其中更二审、更三审高院合议庭均认为,傅崐萁炒股行为触犯1988年施行的《证券交易法》第171条以高买低卖操纵股价罪,并无宣告褫夺公权的特别规定,且衡量褫夺公权与被告再社会化关系,而其犯罪性质,认尚无宣告褫夺公权之必要;但参之第一审所引用的先例,宣告与否显有适用法律见解不同之争议。
修法规范遭判刑确定立委应解职
此外,有法界人士指出,高院更三审判决时,傅崐萁尚未当立委,而迨至最高法院审理期间,明知傅崐萁已当选立委,应开言词辩论庭,然后裁量褫夺公权宣告之必要性而自为判决,以统一法律之适用杜绝争议,似不失为可行之道。良以褫夺公权为从刑,属于附随于刑罚主刑的一种处罚方式,也是法院量刑的一环,是否有必要宣告褫夺公权,在历审法院既有不同见解下,最高法院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389条,由检察官、被告、辩护人对于科刑种类与范围进行言词辩论程序,再由法院依法详加斟酌取舍,并具体说明据以量刑的理由,俾作出符合罪刑相当的科刑判决。本案第一审法官跳脱一般法律形式文义的解读,作出具有先见之明的褫夺公权宣告,或有可能被翻转采纳,亦未可知。
再者,傅崐萁入监执行期间,无法行使立委职权,却还能照领薪水,显示出立法有所疏漏。亡羊补牢之道,允宜比照《地方制度法》第79条的规定,修正《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或《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规范立委一旦「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而未受缓刑的宣告、未执行易科罚金或不得易服社会劳动者」,立刻解除职务,即可消除中央与地方民意代表不同处遇,并更能符合社会公义的期待。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本件炒股案一审判刑6年,褫夺公权4年,上诉二审改判4年,罪刑应属相当。但由于全案至2013年更二审时因已缠讼13年,符合《刑事妥速审判法》第7条「审理超过8年」可减刑的规定,故法院并引用中华民国96年《罪犯减刑条例》第2条第1项第3款规定,遽减改判3年,但仍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高院更三审2019年2月20日又改判减为2年10月。
如此一来一往,一件2年10个月的炒股案,历经最高法院多次撤销发回更审,以致于司法要花上21年时光审判,有人质疑其为「权贵官司」,而傅崐萁则称之为「政治裁判」,难怪本案更三审受命法官梁耀镔曾无限感慨的当庭表示,本案确定后值得好好研究,为何一个案件起诉至今超过20年无法确定,若被告被冤枉,就是不可承受之重,而人生有几个20年呢?若没冤枉被告,案件经过20年未确定,那「迟来的正义也不是正义」旨哉斯言:但要问的是,此种审判困境及正义的迟来,其谁为之,孰令致之?
法院是追求正义的殿堂,而其形成的裁判,最重要是讲求品质及效率,以建立司法威信。但由于诉讼制度规划的良窳,法官在实践个案正义发生迟缓和错乱,导致国人对司法改革的呼声不断。现在立法院审议《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草案》(国民法官制度)是否采行陪审与参审并行制,司法院与民间推动团体各有坚持形成僵局,似无折衷或转圜的可能。
▼关于国民法官制度将采哪一种,民间团体支持陪审及参审一并试行,但司法院版却偏向参审制。(图/记者屠惠刚摄)
四年内上路的国民法官制
幸而蔡总统在第二任520就职演说中,语意坚定强调「国民法官制」一定在未来四年内上路。既然司法院版已将陪审制的优点融入,成为改良型的公民参审制,果能搭配司法院前此已规划完成讲求效率、品质及公信的「金字塔型」刑事诉讼架构,也就是愈上级审案件愈形减量,既可减轻法官负担,也可以减少人民的讼累;而在「分流制」规划下,本于「重罪疑案慎断」及「轻罪明案速判」双轴开展,并设中间转轨机制,作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此际「国民法官制」在第一审坚强事实审的要求下,当可顺利接轨运作。
衷心期待,司法院能在近期内排除万难整合各项版本,全力推动以底于成,或许司法改革将有一番新的气象与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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