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传真-礼券新制上路 新潮流有新问题待解

经济部公告之「商品服务礼券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以下简称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于110年1月1日起生效,顺应行动支付与点数经济的潮流,礼券运用也相应更有弹性。

我们以往理解的礼券是单一用途预付型商品,主要涉及的是消费者保护问题。例如早期某些礼券会载明截角无效、使用期限为一年等各项不合理限制,有的商家也在消费者要使用时以加收额外费用或各式借口刁难。因此,各商家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例如食品业的主管机关是卫福部)各自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7条第1项授权,就该类别礼券公告「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为该业别礼券契约条款建立规范。除此之外,早期商家倒闭、发行礼券后卷款潜逃之恶例也时有所闻,因此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也会要求商家在向消费者收取礼券款项后须提供一定期间的履约保证,以避免消费者求助无门。

商业实务之快速演进总是推促规范模式必须与时俱进。例如礼券发行人应限定于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或是信托履约帐户是否仅能由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商家开立?商家通常与行销通路合作,由通路业者负责处理票券寄送、款项收取事宜,则「通路业者代收款项后,将款项存入以通路业者名义开立之信托履约帐户」是否合法?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判决认为在旅馆礼券情形,旅馆礼券必须由领有旅馆业登记证之旅馆业发行,并将款项存入以发行人名义开立之信托帐户才行;毕竟如由第三人发行,消费者不易知悉业者与第三人间之法律关系与责任归属,会增加风险评估之不确定性。

然而,高额的履约信托费用、礼券发行、使用及核销管理系统成本,让许多新开业或规模较小商家望之却步,因此主管机关当中的经济部与卫福部分别于102年与104年间,就零售业餐饮业公告开放得由实际商品服务提供者以外之人发行礼券,并对于其资本额设有一定条件,以适度放宽发行人资格并兼顾消费者权益保护。

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新制,则是大规模松绑,适用于零售业、休闲农场、森林游乐区娱乐渔业瘦身美容业、旅馆业等19个业别,开放发行人与实际商品服务提供者可以为不同人(例如:A公司发行的礼券可以在百货公司购物、购买儿童乐园门票、兑换皮拉提斯课程等),以及发行人得以即时通讯软体提供消费者申诉管道,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亦规定记名式礼券换补发费用上限、退还礼券手续费上限等。

针对履约担保机制部分,该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除列举金融机构提供足额履约保证、信托专户专款专用、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机构提供价金保管服务、同业同级相互连带担保等四种履约保障机制以外,亦保留发行人得采用其他型态履约担保机制,惟须事先取得主管机关许可并将许可字号载明于礼券上。

礼券定型化契约规范新制整并不同业别礼券规范并开放第三人发行,有利业者发行通用于不同业别之礼券,此外,立法院业于109年12月25日三读通过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开放电子支付机构得经营「礼券或票券价金保管及协助发行、贩售、核销相关服务」,松绑电子支付机构专营项目限制、肯认电子支付机构可协助礼券发行相关服务,可预见未来礼券生态圈将更为活络

然而,礼券得通用的场域越多,就离开原本的单一用途预付型商品性质越远,而离现金的性质越近,是否也会产生洗钱防制等问题而需要更细致的管制,仍待持续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