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母头无罪爆法官重大瑕疵 法医所:很多毒贩尿液指数比凶嫌高10倍却没杀人

图文/镜周刊

桃园弑母断头案二审宣判逆子无罪,引发哗然。本刊取得判决书全文,二审合议庭虽曾委托台大医院嫌犯精神鉴定,但鉴定通篇未有精神丧失字眼,即便吸毒也属可自行控制行为,不适用《刑法》没有辨识能力不罚的规定,合议庭却自行诠释,扩大解释让判决出现重大瑕疵,高检已决定上诉最高法院补救。

此外,该合议庭争议判决不只于此,最令法界傻眼的是一起情侣性侵案,被害女友大腿两侧出现大片瘀青,有验伤单为证,也表明不愿发生性关系,合议庭竟采被告「每次吵架做爱都会和好」的说词,认为未违反意愿改判无罪。

2年前轰动一时的桃园逆子弑母案梁姓凶嫌(35岁)持开山刀追砍母亲37刀致死,还狠心剁下头颅,从12楼住处阳台丢到社区1楼中庭高院8月20日以凶嫌长期吸毒,行凶时欠缺辨识行为能力,将一审判决无期徒刑改判无罪,且未谕知施以监护等处分,仅责付桃园市政府卫生局,震惊国人。

案一审梁嫌重判的关键,在于合议庭根据桃园疗养院鉴定,认为凶嫌虽长期施用毒品,但犯案时仅精神耗弱,并未达心神丧失状态,由于当时法医所函复一审的资料提到本案行凶型态属使用大量甲基案非他命致(凶嫌之尿液测得甲基安非命1447ng/mL)精神丧失、疯狂杀人结果,但这仅是法医个人看法并非专业鉴定报告。

二审由审判长陈筱珮陪席法官罗郁婷及受命法官陈玉云组成合议庭,认为二者有所歧异,另委由台大医院进行精神鉴定,鉴定结果未提到凶嫌犯案时心神丧失,合议庭却综合台大医院及法医所意见,判定凶嫌因吸毒导致欠缺行为辨识能力而改判无罪。

法医所专责死因鉴定、毒物化学及DNA分析,不包括精神鉴定。全案是法医所当初是受桃园地检署委托鉴定被害人死因及凶嫌尿液及毛发毒物鉴定,仅描述梁嫌体内验出何种毒品及含量,法医所从未对被告精神状态进行鉴定,相关人员也未接受院方传讯作证。

此外,院方在判决书提到「梁嫌弑母时,正处在卡西酮类毒品作用最强期间,导致欠缺辨识行为能力」,法医所不知该论述的依据从何而来,法医所人员更透露,以凶嫌尿液所采到的安非他命上千指数并不算高,很多毒犯的尿液指数破万,比凶嫌还高出近10倍,却未犯杀人罪

纵然合议庭改依刑法第19条第1项规定「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判决梁嫌无罪。不过,综观判决书,台大医院的鉴定认为凶嫌思考尚具逻辑,对外界讯息的接收与解读较显特异独行,可能易对于外界讯息作出错误解读与判断,通篇找不到台大医院鉴定凶嫌犯案时已达心神丧失,合议庭却自行推论诠释梁嫌在案发时已丧失控制及辨识能力,已逾越鉴定结论,显然出现重大瑕疵。

更何况吸毒属于自行可控制行为,根本就不适用《刑法》没有辨识能力不罚的规定。曾任法官的律师余德正说,无辨识能力不罚设有但书条款,亦即刑法19条第三项的另项规定「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由于吸毒可自己控制要不要吸食,并可预知吸毒恐对身心造成危害,一般人也能有这种预见可能性,那么凶嫌吸毒杀人至少就有过失之处,根本不适用无罪规定,一样得负起完全责任,不知法官为何没有判凶嫌有罪!就连检察官当初在法庭上也援用该但书条款,更要求合议庭判决凶嫌死刑,高检署已据此要力拚上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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