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诚》莱剂零检出居然违宪?

莱猪将在明年元旦起开放进口,但部分县市订有瘦肉精零检出的自治条例,行政院卫福部长陈时中(左起)、政院秘书长李孟谚、政务委员罗秉成农委会主委黄金城31日召开记者会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张铠乙摄)

民进党政府为迎来台湾的「美国莱猪元年」,行政院政务委员罗秉成代表政府悍然宣布,地方自治团体食安自治条例凡定有「乙型受体素一律不得检出」之规定者,因违反宪法并抵触中央法规,自明年1月1日起,「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地方自治条例要求莱剂「零检出」的结果,只会使人民的健康更加获得维护,但竟被政院高官指控违宪,难道「这个国家」的宪法是用来大显执政威权的?

包括「莱剂」在内的乙型受体素,在我国仍被公告为不得供产食动物使用的「禁药」,民国95年苏嘉全担任农委会主委时,更还称之为「毒害药品」。有趣的是,罗秉成指出地方自治条例规范很「乱」之一的「行为态样」,如「禁止贩卖、禁止使用,甚至不能制造、运输、运送、公开陈列」,这可能只是照抄日前立院表决通过的农委会公告之内容,故「乱源」乃在农委会。

地方自治条例所以使用了「乙型受体素一律不得检出」的文字,当系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国内外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除依中央主管机关根据国人膳食习惯风险评估所订定安全容许标准者外,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的规定,该条规定为何以「不得检出乙型受体素」为基本原则?原因可从我国将乙型受体素定为「禁药」得知。固然国内外之肉品及其他相关产制品,依法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检出「安全容许标准」,但前提要经「根据国人膳食习惯为风险评估」的程序和理由,并不存在蔡总统和苏揆所言「贸易就是有来有往」之法定条件

民国101年政府限定了严格的条件,才对美国莱牛闯关开了「小口」,但因食用猪肉品及其相关产制品为绝大多数国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膳食习惯,因而才有谢绝进口美国莱猪及牛猪内脏的「牛猪分离原则」。这项国人膳食习惯迄今未变,卫福部也未提出过国人膳食习惯改变的证据,故而开放美国莱猪进口的多项法规命令,其实已先违反了「食安法」的规定。

《地方制度法》第30条明定「自治条例与宪法、法律或基于法律授权之法规或上级自治团体自治条例抵触者,无效。」但地方自治条例直接援引「食安法」明文再为规定,其所「抵触」者其实是本身即违反法律授权的中央法规。同时,依罗秉成所言,若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了「乙型受体素一律不得检出」属「违反」宪法,那么到底是指违反宪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健康权?还是违逆了威权统治者的「威信」?

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字第753、767及785号解释中,已发展出人民之健康权为宪法第22条所保障之基本权利。大法官还指出,「国家于涉及健康权之法律制度形成上,陴脏X对相关人民健康权最低限度之保护要求。凡属涉及健康权之事项,其相关法制设计不符健康权最低限度之保护要求者,即为宪法所不许。」换言之,若法制设计高于最低限度之保障,自为宪法所许,又何来违宪?

(作者为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