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新冠肺炎纾困条例立院二读! 「防疫照顾假津贴」未入法

▲立法院长游锡堃。(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杨芸台北报导

因应新冠肺炎,立法院会25日力防疫纾困条例三读。上午先针对协商未取得共识的防疫照顾假是否入法并给予津贴、防疫隔离假的要件补偿方式条文进行表决,约下午1点50分二读通过。而在野党团主张的防疫照顾假入法并给予生活津贴等条文,不敌民进党人数优势,表决未通过。

▲立法院会审议「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草案」。(图/记者屠惠刚摄)

游锡堃24日召集朝野党团协商,确认法条定名为「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条文中分为防治、纾困、振兴与罚则等4部分共18条,但针对防疫照顾假是否享有津贴、防疫隔离假补偿方式,以及对于发生营运困难的产业事业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得予以纾困、补贴、振兴措施等条文,则因朝野党团未取得共识,留待院会表决处理。

立法院会25日继续处理,下午1时50分二读通过「严重特别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特别条例所需经费上限为600亿元,以特别预算方式编列;施行期间自民国109年1月15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届满得经立法院同意延长。

特别条例中明定,经各级卫生主管机关认定应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 及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或无法从事工作之家属,经卫生主管机关认定接受隔离者、检疫者未违反隔离或检疫相关规定,就接受隔离或检疫之日起至结束之日止期间,得申请防疫补偿,有支领薪资或依其他法令规定性质相同之补助者,则不得重复领取。

条文规定,防疫补偿之申请,自受隔离或检疫结束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接受居家隔离、居家检疫、集中隔离或集中检疫者,于隔离、检疫期间,其任职之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应给予防疫隔离假,且不得视为旷职、强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别处理,亦不得扣发全勤奖金、解雇或为其他不利之处分。家属为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离者、检疫者而请假者亦同。

另外,机关(构)、事业单位、学校、法人、团体给付员工请假期间之薪资,得就该薪资金额之百分之二百,自当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中减除。营利事业给付员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所为应变处置指示而得请假期间之薪资亦同。

文明定,受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影响而发生营运困难之产业、事业、医疗(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得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予以纾困 、补贴、振兴措施及对其员工提供必要之协助。此外,医疗机构因诊疗确诊病人而停诊者,政府应予适当补偿。

在罚则部份,条文明定,受隔离者违反规定,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受检疫者违反规定,处1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散播疫情谣言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最高300万元罚金;罹患或疑似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不遵行各级卫生主管机关指示,而有传染于他人之虞者,则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为强化相关防疫管制作为,条文也规定,防疫期间受隔离或检疫而有违反隔离或检疫命令或有违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指挥官得指示对其实施录影摄影、公布其个人资料或为其他必要的防治控制措施或处置。为避免疫情扩散,对确诊罹患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病人亦同,资料于疫情结束后依《个人资料保护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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