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同工同酬」 倡薪资性别平等

文/陈瑞珠

陈瑞珠现职:咨芮劳务管理公司总经理 学历:辅大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著作:《企业劳务管理 法律手册》(1~5集)

近日新闻媒体一则报导引起职场哗然,随即很快就被当事人(事业单位企业工会)立即澄清后,终告误会一场。

究其原由台塑集团旗下南亚电路板公司锦兴厂所属的企业工会于日前在其社群书上PO文关于年度调薪计划:「106年度调薪确定,南电今年亏损严重,经与董事长多次艰难谈判争取,确定男生调薪800元,女生调薪650元,十月五日正式调整」。

由于该企业工会之公告文字过于简化,公告文一出立即引发误解引来职场挞伐痛批认为雇主违反性别歧视,始料未及。

各界呼吁「同工同酬」

随后,工会重新补写了一份新公告,强调并解释加薪金额会有差异是因为男生其职务为「操作员」,需负责操作机台,危险性高,而女生其职务为「作业员」,是以后段工作为主,工作内容不同,并非因性别歧视而有待遇不同。

「同工同酬」一词的概念是为两性平权之提升,尤其在劳动职场上即为性别歧视之禁止,在现行劳动法令亦有明文规定,如《就业服务法》中第五条:「为保障国民就业机会平等,雇主对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不得以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分为由,予以歧视」。

一直以来,职场劳动对于男女薪资耳闻有差别待遇之情形发生,也屡见不鲜,就算是先进国家如美国,于不久前的奥斯卡电影颁奖典礼上也见到知名影星梅莉史翠普致词时首先发难,认为女星片酬远不及男星之报酬,直呼不公平,挺而发声。

然「性别薪资差异」于今年七月间也发生在著名的英国BBC广播公司,当时若干具知名度的女主持人便齐力致函其总经理公开信中,呼吁公司必须加快解决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情况。

反观台湾行政院主计总处于今年二月公布统计资料表示,民国105年台湾女性工作者平均薪资是男性工作者的86%,亦即女性工作者的薪资普遍低于男性工作者约一成以上之多。换句话说,女性工作者若要达到与男性工作者相同之薪资,就可能必须要比男性多工作五十二天之谱。

其中原因之一,女性多常因结婚后或受制于生育等家庭因素被迫离开职场,或二度就业时薪资中断所造成的差异。另外,台湾整体社会结构变迁因素,男女选择科系不同以致毕业后求职市场薪资结构不同,也是影响整体男女不同性别工作者的薪酬或有差异。

「同工同酬」如何定义

有关「同工同酬」的定义,在现行劳动法令上应该是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给付同等之工资」。

如《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条前段规定:「雇主对受雇者薪资之给付,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其工作或价值相同者,应给付同等薪资」。但在职能职务上若工作内容显有差异,或工作产出效率不相同者,则便不能同词而论了。因此,往往若简略仅以「员工职称」相同便论「同工同酬」,于实务上认定亦恐有困难。

员工绩效 难论「同工同酬」

如以事业单位各有规划员工薪资政策来看,论「同工同酬」的给薪多半是会在以雇用员工支付其「本薪」或「底薪」取得一致性或任职等级基础公平性上容易;而评价员工于职务上经努力后之工作效能贡献度上之于企业薪酬政策上所附随员工奖励性恩勉性给予之薪资,恐怕就无法以同工同酬来论或有一定的标准了。亦如《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条后段:「但基于年资奖惩、绩效或其他非因性别或性倾向因素之正当理由者,不在此限」。

尚值得注意的是,《性别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条也对员工之离职提醒:「雇主对受雇者之退休、资遣、离职及解雇,不得因性别或性倾向而有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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