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雄污水厂工程弊案 陈明文二审泄密罪判6月
▲陈明文因涉嫌泄漏底标,二审遭判刑6个月(图/记者季相儒摄)
记者林悦/南市报导民进党立委陈明文在嘉义县长任内,被控泄漏民雄污水厂工程底价给厂商,嘉义地院一审宣判陈明文无罪,经检方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26日下午宣判,陈明文泄密罪部分改判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以上诉。
立委陈明文2008年10月在第2任嘉义县长任内,被控泄漏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标6亿四千5百万元底价给特定厂商,检调在2008年10月3日大动作搜索时陈明文县长办公室和官邸,陈明文被怀疑涉嫌泄漏民雄污水厂工程底标、图利特定厂商,当天凌晨被声押,惟因无确切犯罪事实获交保,事后检方抗告成功,陈明文遭收押,陈明文不满还在看守所绝食抗议。
检方指出,陈明文与涉案赖姓厂商为旧识,赖姓厂商获知县府将办理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招标作业,指示公司卢姓副总经理与县府水利处长陈殿宝联系,掌握招标内容及进度;2007年4月16日公告招标,陈殿宝月底即泄漏审查委员名单给赖。
陈明文于2007年5月15日核定工程底价6亿5千4百万元,赖姓厂商隔天即打电话回公司修改投标金额,2天后以低于底价20万元的6亿5千3百80万元得标。
嘉义地检署于2011年3月11日以贪污等罪嫌起诉陈明文,2012年嘉义地院宣判,认定陈殿宝泄漏审查委员名单、工程底价给赖姓厂商,触犯公务员泄密罪判1年,依法减刑为6月。陈明文部分,因赖姓厂商虽在检方侦办时作证指陈明文给他底价,但到法院就翻供,指当时是受到「交保的利诱」,才做出不利于陈明文的陈述,法官认为这部分供述无证据能力,法官以此案无积极证据可以证明陈明文将民雄污水下水道工程底标泄漏给赖姓厂商,因此难以认定陈明文有泄密、背信、图利及违背职务的行为。
此外,法官认为当时身为嘉义县政府水利处长的陈殿宝,负责主管监督污水下水道事务,本应守密,竟对投标厂商泄漏预算金额,触犯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应秘密之消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陈殿宝适用民国96年罪犯减刑条例减刑为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被告厂商赖文正等人也判无罪。
本案检方上诉至今近5年,二审台南高分院26日下午4时30分宣判,陈明文泄密罪部分改判6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