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道授权乱象】李礼仲/最高行政法院抛出解方

▲笔者指出,最高法院之判决,让有线电视频道市场回归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图/北都提供)

李礼仲/国立台北商业大学副教授

在105年11月公平重罚凯擘、全球数位佳讯等三大频道代理商1.26亿以来,我国有线电视频道市场,似未出现正面之影响,反而市场上出现新进业者,藉公平会处分之名义,要求频道业者(含频道代理商)再为降价

而既有业者眼见新进业者竟可在不付费的情况持续播送,有样学样下,亦要求频道业者应降价,否则不愿意给付授权费,公平会之处分可说是治丝益棼。

▲凯擘等三家频道代理商2016年遭重罚,NCC副主委翁柏宗表示此案由NCC主动移送公平会。(图/记者林睿康摄)

公平会之处分治丝益棼

频道业者因此在107年至108年将近二年时间,无法向北都数位、全国数位等新进业者收授权费,仅能请求通传会(下称NCC)进行调处。

在长达半年之调处时间,NCC尽最大努力协助,然在北都数位、全国数位坚持以公平会处分所要求之交易条件洽谈下,多次调处始终无法达成共识。NCC亦担忧断讯之影响,只能透过不断召开调处或协商会议,一再透过公权力防免频道业者断讯危机。

▲李礼仲指出,北都数位、全国数位坚持以公平会处分所要求的交易条件洽谈,结果多次调处无法达成共识。(图/记者纪佳妘摄)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拨乱反正

此情况终于在108年10月17日,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公平会败诉后出现曙光。

于媒体陆续报导此判决后,原本持续藉公平会处分而不愿下架频道之北都数位,于108年10月底,即突然向NCC申请下架浩鸣公司所代理的4个频道;并于108年11月4日上架NHK资讯台、壹电视电影台、壹电视综合台、WaKuWaKu Japan等四个频道。有线电视频道长年遭批评如一滩死水之状况,因此一判决终于有所变动,亦使公平会原处分打乱之有线电视频道市场回归正常。

公平会遭最高行政法院废弃之行政处分,其处分之核心事实在于:公平会认定「凯擘公司就其代理频道,于105年度授权费用之收取,对全国数位等4家业者,系以行政户数之15%MG门槛作为交易条件,但对于既有业者则以实际订户数再打折为交易条件」,但其推论出之方式,是以适用MG之结果反面推论。

认定差别待遇之回异

举例来说,依公平会之逻辑,如有餐厅成本等诸多因素,要求最低消费为100元,而分别有消费者点了50元的咖啡(因低消为100元,该名消费者每杯咖啡要付出100元之代价),与另一名消费者点了三杯50元之咖啡(每杯咖啡平均单价为50元),即进而论断,餐厅要求前者付出2倍于后者之价格,而有差别待遇。

最高行政法院直接指出,公平会无视餐厅对所有消费者都采取低消之作法,并未有差别待遇。而且如要论断,亦应系审酌餐厅订有低消是否合法,或是低消应订什么样的价格方为合理,然公平会却舍此而不为,直接倒果为因,以适用低消之结果,去论断业者存有差别待遇,显然最高行政法院是基于公平会对错误之事实作为行政处分基础,而撤销原处分。

▲全国数位有线电视公司105年登报抗议频道代理商差别待遇,之后在多方协调后才以MG15不合理条件勉强获得频道代理商授权,埋下之后告上公平会一案导火线。(图/ETtoday资料照)

公平交易法》系保护市场之公平竞争

又公平会处分之另一重大问题在于,其忽略《公平交易法》并非保护特定业者,而系保护市场之公平竞争。盖其原处分无非系认为相关业者无法取得特定频道,即无法取得与既有业者竞争之可能。

然此显然无视NCC于101年,开放新进有线电视频道业者之重要目的,即在于打破有线电视频道市场万年不变之频道内容。公平会却反其道而行,认为所有业者都应购买相同之频道方能竞争。此或许看似可保护新进业者,然实际上若新进有线电视频道业者,采取完全相同之频道为竞争,对竞争方式亦仅于低价竞争之选择,否则其又如何与既有有线电视频道业者竞争取得用户

长久以往,有线电视频道市场终归会在高度竞争后,取得一定之平衡。最终我国有线电视频道市场,将又回到那万年不变之频道。

此次最高法院之判决,让有线电视频道市场回归自由竞争市场机制,北都数位另外上架之WaKuWaKu Japan频道,近年来积极取得优质节目,却始终无法在基本频道上架,面临是否停止在我国经营困境,则为此案带来的效应

▲李礼仲指出,北都数位另外上架的WaKuWaKu Japan频道,因无法在基本频道上架,面临是否停止经营的困境,是此案带来的效应。(图/镜周刊)

禁绝「大碗公」败部复活

先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公平会之处分(针对佳讯视听这家频道代理商),认定:

「新进或既有之系统业者之产品元素并无不同,即使将元素组合,彼此间并无太多水平差异组合可供消费者选择,最后仍以『大碗公』形式争取消费者,其结果必然导致系统业者间削价竞争,以边际成本提供服务,或于短期内以低于边际成本之价格争取用户,此竞争之结果,可能导致有线电视频道市场仅剩下少数具规模优势地位者存活。且此有线电视频道产业结构也可能因被告(公平会)强制依一定条件缔约更为固化,反而导致其他新开发之经营方式或新进系统业者更无生存余地。」

清楚的表明,公平会之处分并无益处,反而对我国有线电视频道电视市场产生严重冲击。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对公平会的处分指出,系统业者用「大碗公」的形式争取消费者,必然导致业者间削价竞争,使新进业者无生存余地。(图/姐妹淘甜美食光提供)

最高行政法院判决抛出定锚与解方

故在此次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后,有线电视市场立即出现频道有所变动的正面结果。

而最高行政法院确定「凯擘公司就MG制度,是一体适用于市场上所有业者而无差别待遇」之事实,依法公平会已不得就此同一事实为相反之认定,未来是否要让有线电视频道授权市场回归市场机制,而让其他频道业者有如同北都数位与浩鸣公司案件中,因授权条件无法达成共识,北都数位亦不强求以同样之频道为竞争,而取得上架之机会,此值得相关主管机关深思

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角色

产业发展与市场公平竞争之行政监理,有时相符,但有时相悖。

有线电视频道市场之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对频道代理授权金收取之监管,相较于主管市场自由竞争之公平会,具对于此一产业之全盘了解,方能满足对有线频道电视产业发展脉络及交易商业惯例之行政监管;且可适时透过行政调处,建立合理之有线电视频道版权授权MG门槛,以维护有线电视频道市场上下游健全交易秩序,以立正整个产业之发展与确保消费者之收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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