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显智/疫情下不要推责任 立法者该修法就修法

邱显智时代力量立法委员

东奥确定延期,英国停业封城台湾疫情步入最关键的两三周。

(编按:本文撰于3月24日,东京奥运已确定延至2021年举行。)对于这些世界各国已经有采取的措施立法者不能把责任通通推给纾困条例第七条,或推到有权发布紧急命令的总统身上。立法者有立法者的责任,该修法就要修法。因此,时代力量参考国际条约和全球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与法律规范,提出了「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治及纾困振兴特别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希望各党派的委员,能够支持这样的修法方向,给指挥中心充分的法律工具,安心继续拚防疫。我先(不太)简单地说明草案的特征:

「应变处置或措施」的条件(第七条第二项)我们参考了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的规定,明定现在空泛到几乎空白的「必要之应变处置或措施」,至少必须符合下列三种情事之一:

一、科学原则

二、存在对于人类健康危险的现有科学证据;此类证据不足时,应有来自世卫组织和其它相关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之现有资讯。

三、世卫组织任何现有特定指导或建议。

事实上,指挥中心所采取的措施,当然是依据科学与相关资料判断适合防堵疫情的作为,因此这样的立法并不会让防疫造成任何程序障碍,反而在法制上能避免过度空白的不必要质疑。

「应变处置或措施」的明确化程序控制(第七条第三项)具体授权指挥中心,得发布重大影响人民权益的处置或措施。像是停班、封城这类的应变处置措施,由指挥中心报经行政院核定后发布,让各部会能一致配合,避免现在对于相关指令各自解释的状况继续发生。另外,针对影响人民权益重大的措施,同时采取时间和程序上的控制。除了期间上不能超过14日(当然可以延长),也要在发布或延长后10日内提交立法院追认。

明示人民有提审的权利,法院可以介入审查(第八条之一)大法官司法院释字第690号解释,就要求建立受隔离者或其亲属,不服时可以及时请求法院救济制度。在提审法通过施行后,如果人身自由限制程度达到逮捕、拘禁的程度,依法本就可以依提审法规定请求法院提审。这次疫情中,法界也有提出讨论。为了避免疑义,我们在草案中直接讲明人民有提审的权利。虽然人民有提审的权利,但为了因应防疫需求,增加法院远距离讯问的特别规定,避免防疫资源与人力浪费和疾病传播风险

适度延长非台湾人停留与居留期间(第九条之一)为维护家庭权益并兼顾防疫需求,台湾人的一定范围内非台湾人亲属(配偶、经注记之同性伴侣、父母或未成年子女),可酌予延长停留或居留期间,不用出国再重新申请入境。对于合法入境但是逾期停留或居留者,规定在今年6月30日前自动到案者,暂时可以合法停留或居留在台湾。避免逾期停留或居留者怕被遣返不敢露面,反造成防疫漏洞

最后,我想说一下对于这次修法,个人的小小感想。在宪政秩序之下,对于行政机关的相关作为,立法权可以采用实体或程序控制,时间点上也可以采取事前或事后控制。传统上当然很看重事前、实体的控制,因此有诸如法律保留原则,还有相关的授权明确性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财政经济上发生重大变故的特殊状况时,宪法上有总统紧急命令的制度作为因应。总统可以因为例外状态的存在,暂时性的悬置部分法制。事实上,这次的中国武汉肺炎,正是一个紧急危难发生的状况。疫情的处理,涉及相当程度的专业性与及时性,也使既有宪政理念与制度再度受到挑战。要不要行使传统的紧急命令制度,或是立法者在这时候也能有更积极的作为,来面对可能成为「常态」的风险,将一些法律制度先建立起来。我的立法策略是,透过事前的条件和程序控制,还有事后的程序控制,为防疫的紧急措施,补上法律上需要的部署。当然,这份草案并不完美,甚至作出了一些比较为大胆的尝试。然而,从先前SARS的封院争议,到大法官释字第690号解释放宽法律明确性原则的要求,可以观察到,宪政秩序已经因为现代社会的变迁产生变化。这次的立法草案,虽然是为了因应肺炎疫情的特殊状况所生,但同时也是我从立法者的角度,提出了我国法制变迁方向的宪法对话。希望大家能将这个对话延续下去,让我们的法律制度、让我们的国家更加强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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