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由警察打假讯息 并非良策

▲在涉及政治人物的不利讯息散布时,为了避免提刑事告诉,落人于强欺弱之口实,改交由警察处理,似变成一种新常态。(免费图库pixabay)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去年九合一选举执政党大败后,一直将原因归咎于新闻、假讯息的散布,除进行所谓打假新闻的相关修法外,政府官员似乎越来越喜欢告人,如网友传出走私烟的特勤少校吴宗宪总统府秘书长陈菊的关系,或者总统府修缮费特别高等。只是这类案件并非当事人提起诽谤罪告诉,而是交由警察以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处理,此种做法能否吓阻假讯息的流布,不得而知,却肯定是对言论自由的极度戕害。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项,只要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事者,就属诽谤罪,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根据《刑法》第310条第3项,只要能证明散布之事为真,仍可因此免责。不过,要证明散布的讯息是否为真,有时不是那么容易。尤其就记者来说,若一定要求证到百分之百的真实才报导,恐会错失揭发任何弊案时机,且就算能证明是真,为了保护新闻来源及因此所产生信赖,也不能在法庭之上提供爆料者的个人资讯,若因此被判以诽谤罪,实也会使新闻业者因此噤声

因此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里,就认为《刑法》以能证明真实为免责要件,不仅使被告的不自证己权因此被剥夺,也可能侵犯言论自由权。故为了避免有违宪之虞,对于真实与否的判断,就应采取所谓善意倾向原则,即被告虽无法证明为真,但只要是基于有所依凭且非属恶意的传述,就不应以诽谤罪来论处

也因此,在大法官的解释下,目前诽谤罪要成立的可能性已越来越低。再加以此罪乃属告诉乃论,在涉及政治人物的不利讯息散布时,为了避免提刑事告诉,落人于强欺弱之口实,改交由警察处理,似变成一种新常态。

而根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可处以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此规范成为目前处罚假讯息的最重要依据。只是所谓谣言与否、是否影响公共安宁等,到底该如何判断?而这些有关政府或官员的讯息流传,是否为谣言,往往得靠官方的资讯,但人民无法取得这些资料,更遑论能证明为真的情况下,就只能是官方说了算,致易掉入所谓谣言的处罚范畴

在面对上级长官,尤其是来自于总统府层级的检举时,就算是基于善意监督政府的批评,或者是对施政有所疑惑的抒发,警察敢于不办与不处罚吗?相对来说,若有人检举政府官员散布假讯息,身为基层的警察是否敢于处罚自己的上司,恐更有疑问。凡此情况,就易使警察该保持的中立性完全被破坏,而若此种依据《社维法》处罚的次数越来越频繁时,既会产生言论的寒蝉效应,也易让人联想到警察国家。

热门推荐》

检察官罪过 是没把握的起诉或上诉►蔡英文防的是「中共代理人」还是「民主自由」?

►随时加入观点与讨论,给云论粉丝团按个赞!

●本文获作者授权,转载自中国时报》。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云论》提供公民发声平台,欢迎能人志士、各方好手投稿,请点此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