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诚/口译哥外派事件中的关键词:机要、约聘和加衔

口译赵怡翔。(图/记者季相儒

桂宏诚世新大学兼任副教授,曾任考试院简任秘书机要室主任、国民党大陆事务部主任、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委员、民主文教基金会执行长

政府官员可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大类。就适任的资格来说,政务官是基于有任命权者的个人的认定与信赖,能主导和执行执政党的政策即为适任,专业并非主要考量。事务官的适任资格基于专业知识,被要求忠实地执行政府的政策及依法行政

基于此,具政策决定权机关首长由政务官担任,政务官也负有广泛且内涵不固定的「政治责任」,如部属违法失职或自己的失言都可能导致下台。而「事务官」是为国家执行政策和提供政策规画的专业意见,没有政治责任的问题,只有法令所定涉及违法失职时的行政责任

成为事务官靠「法定资格条件

成为政务官靠政党拔擢,事务官则要视国家需要哪种专业,且须面向社会公平地甄选出最适任的人才。因此,「法定资格条件」成为国家甄选事务官的标准,公务人员考试及格便是法定资格条件中的「正统」。

政府中虽存在不须考试及格可担任「非正统事务官」的制度,但却仍须具备法定资格条件。赵怡翔初入政府时担任的非正统事务官,人事法制术语上称为「机要人员」,不须考试及格资格即可由机关首长「任用」,但所能担任的职务和赋予的「官职等级」,仍有法定资格条件的限制。

以赵怡翔具硕士学位和在民进党任职的经历初任吴钊燮的机要即任简任第10职等职务,但以他勉强可算有三年的工作经历,却违反《各机关进用机要人员办法》第5条「得有硕士学位并曾任相关职务满四年」的规定。无奈的是,该办法订定于民国91年陈水扁童子军治国」时代,当时国民党在立法院尚有过半数席次,才要求铨叙部在该办法中订出法定资格条件。

比照9职等约聘凸显10职等机要不符法定资格条件

赵怡翔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的「约聘人员」派驻美国,仍是「非正统事务官」。但该条例暨其施行细则第2条规定,约聘人员须「以发展科学技术,或执行专门性业务,或专司技术性研究设计工作,非本机关现有人员所能担任者为限」,专门性业务是指如「法制」、「会计」或「编辑采访」等,并不包括不属于「业务」的「政治信赖」或「政治任务」。

吴钊燮曾强调赵怡翔今年可升简任第11职等,但却以比照荐任第9职等给薪,好似有些「委屈」。其实这是故意误导,且还「自曝其短」。依据《聘用人员比照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点支给报酬标准表》比照第10职等支给报酬的条件为「硕士学位,并具有与拟任工作相当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着有成绩或具有与拟任工作有关之重要工作经验六年以上者」,赵怡翔的资历离比照第10职等约聘尚有差距,而委屈的原因,根源于任第10职等机要人员时已不符法定资格条件。

口译哥对外加衔政治组组长仍为违法

吴钊燮曾公开表示,赵怡翔的政治组组长只是对外名义上的「加衔」,且「政治组组长」也不是列有官职等的常任文官职缺。事实上,「组长」在驻外代表处虽非法制上的主管职,但体制上却是本职「参事」驻非邦交国的对外名义,而参事则列为简任第12职等。此在外交部订定的《驻外人员对外名义及加衔要点》附件之「驻外人员本职与对外名义对照表」中,已早有明订。

上开要点第四点规定外交部得给予高于本职之对外名义或加衔的情形为:(1)派驻艰苦地区馆处服务者。(2)具有所任职务较高之资历者。(3)其他有利业务需要或对外交涉者。其中第二点属于「高资低用」之「个人」资格因素,另两者则属驻在国情形之「事」的因素。然而,美国向是我国外交的重要对象,故除了第二点之外,实不应有适用第一和第三点之机会才是。

加衔制度源自中国古代,如嘉义县「太保市」的名称源于嘉庆皇帝给本职为提督的王得禄,因战功而加衔为「太子太保」。清朝的总督也常加衔「兵部尚书」,但此和「太子太保」一样是虚衔,因为兵部实际掌事者仍有满、汉各一位尚书。吴钊燮曾表示「目前在外交部里很难找到符合需求的人派去美国接任政治组长」,但依体制本应由副参事担任的副组长代理组长,他却执意以「加衔」而违法让赵怡翔「实任」组长。

赵怡翔仅是比照第9职等支领报酬的约聘人员,驻美代表处尚有简任第10职等的「一等秘书」,他的加衔也违反上开要点第八点「对外名义及加衔应兼顾驻外机构内部伦理」。如今之计,不如仍派个参事担任正牌政治组组长吧。

▼驻外人员本职与对外名义对照表 。(图/翻摄自外交部网站。)

备注:

一、本表所列对外名义系供派于非邦交国之驻外人员使用。

二、副参事及一等秘书派总领事馆服务,着加副总领事衔。

三、本表之本职职称系依据驻外机构编制表所列各职称订定,订有驻外人员编制表之机关得依所列各职称相应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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