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周休或二例 无经济力难两立

文/陈瑞珠

自2015年底,因法定工时缩减至每周四十小时修法后,按协议内容劳基法施行细则便删去七天国定纪念休假日,劳工团体为声讨回复七天休假日之声浪即不绝于耳,不仅信誓旦旦要讨回也喊要休足二天之星期例假日,直吁政府应全面施行周休二天为「例日」,至今问题仍引起社会纷扰不已。

然在此之际,究论平均劳动六日应休一日为「例假」,抑或确立七天周期中应有二天为「连续例假」,才是妥善呢?如果台湾经济实力与人均实质所得不能同时提升前,恐怕产业资方难应合,劳团喙促亦恐难平静,是否两败俱伤,非台湾之福。

笔者之经历,长久以来政府对于国内相关劳动法规之修订,或于劳工劳动权益上之政策调整,无不先以「劳资和谐」前提下共商研议。过去无论是调涨基本工资、增加时薪、缩减正常工时、增订劳工假别、调升劳保投保薪资级距等等,总是以产业竞争与劳动权益间为相互考量取得平益,政府也常扮演中间人和事佬之角色穿梭资方与劳团间,试图尽力做好说客谋合二造之诉求,并期以取得双方最大共识公约数后,才进行相关修法工程与制定程序。

遗憾的是,近日因工时缩减删除七天纪念休假日后,现朝政府却因不敌劳团抗争拟恢复施行,引起资方工商团体一度不满。犹未平息之际,再掀周休二日纷争,拟将劳基法第三十六条劳工每七日应休一日为例假日恐更修为二天例假日,禁止事业单位雇主不得于星期六使劳工出勤排入正常工时或弹性工时来加班,此举再度引发产业工商团体资方不满,自此拒绝再出席会议关闭协商

造成过去十数年来好不容易辛苦建立劳资和谐的氛围,于近日几次重大事件功亏一篑中瓦解了。

何谓休息日、例假日?

按劳基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定:「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因此只要是劳工工作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周内四十小时以外,都应该是休息时间。所以以一般常态出勤工作时间为规律周一至周五工作天,而星期六便为休息日;另因同法第三十六条已规定:「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所以星期日长久以来即为劳工所称之「星期例假日」。顾名思义即为每一工作周期后为固定的、常态的假日,称为「例」。然而服务业或其他行业营业性质不同,则休息日或例假日就不一定会落在星期六、日。

什么是「一例一休」或「二例

「休息日」与「例假日」在定义上最大差别,是在于过去按相关规定,企业雇主于正常工作时间外之休息日(星期六)有使员工出勤工作时,则视为加班,应给付劳工加班费。而例假日(星期日)依规定是不可以使员工工作的,即使雇主愿意给付假日双倍以上工资也是违反规定,除了有天灾事变突发事件之故。

然目前各界议论得沸沸扬扬之「一例一休」是指七天内有一天为休息日,一天为星期例假日。另议论的「二例」则是指一周七天内要有二天(星期六/星期日)皆为星期例假日。

弹性工时,因应产业需求 揭前,由于国内产业性质不同,行业类别差异甚大,所需雇用工时样态亦有不同。如服务业或其他交通、观光餐饮、休闲等行业,就不一定都能休在星期六及星期日为例假日,视其产业特性,目前法源尚可分别依法施行二周、四周或八周弹性工时。

(1) 二周弹性 目前劳基法订有二周弹性工时以因应产业需求,让经营者自主调整。同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视为二周弹性工时。

(2) 四周弹性

同法第三十之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明订:「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四周内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不受前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之限制」。视为四周弹性工时,依行业别。

(3)八周弹性

同法第三十条第三项亦有明定:「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视为八周弹性工时,依行业别。

耑此,笔者认为,于职场实务上,若要硬性立法圈定一周内有两天皆为星期例假日,恐怕无法让不同产业或行业别适用。在目前人力招募困难、低阶工作本劳无意愿下,人力恐亦无法快速补齐。

当政者执意立法限缩「二例」的结果下,可能就是部分行业要减少服务时间,如观光、餐饮、休闲、百货商店加油站等都得提早在下午五点打烊,星期六日不营业。另雇主无奈雇用部分时薪人员,以切割雇用时间,则将造成部分工时工作者增,月薪人员者减,一直以来国人想期待薪资成长恐亦又是缘木求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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