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11日公告租赁定型化契约明年起实施 违者罚30万

▲106年1月开始,房东不得限制房客欲迁入户籍报税。(图/内政部网站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恶房东」或「恶房客」纠纷事件时有所闻,为促进房屋租赁契约合理公平,内政部已于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自106年1月1日起,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东,应使用符合内政部公告的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的契约与房客订约,若有违反规定的情形,最高将可处30万元罚锾。内政部表示,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如提前终止租约、房东要求过高的押金、临时调涨水电费、租屋毁损修缮处理、不合理违约金额及房客欠缴租金等问题,多半是因为租赁当事人间的不平等契约条款而引发租赁纠纷。

因此,内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赁定型化契约」,

不得记载事项包括:

1.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

2.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

应记载事项包括:

1担保金(押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2个月房屋租金的总额

2出租人应载明租赁期间水电相关费用,及因租赁契约产生相关税费的负担方式。

3房屋及附属设备损坏,原则由出租人负责修缮,但损坏系因可归责于承租人事由,出租人可不负修缮义务

4租赁双方得否提前终止租约的约定、应提前通知的期间、违约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及预收租金的返还。

5房屋返还的点交手续及未返还房屋的违约金额计算。

6租赁双方得终止租约的情形等。

内政部指出,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据「消费保护法」第17条第1项规定订定,承租人应符合该法最终消费的要件,其租赁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时才有新版租约的适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营业用,则不适用这次新公告版本。

依据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解释,不论公司、团体个人,若反复实施出租行为,非属偶一为之,并以出租为业者,均可认定为企业经营者,而得以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加以规范。但是,由于国内出租房屋者多以个人房东为主,有关出租为业的认定标准,将再与行政院消费者保护处讨论。

此外,为让租屋业者配合遵循,使其有充分时间与承租人调修契约内容,故给予6个月的准备期,自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以维护契约的安定性新制上路后,若租约内容与规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东修改或拒绝签约,以保障自身权益。倘租约内容与规定未合部分,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经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可处3万至30万元罚锾。

内政部呼吁,民众于签订租赁契约时不宜轻率,切记要详阅契约书内容,并尽量采用新版租赁契约书。承租人迁入房屋时,可请出租人会同检查房屋设备现况拍照存证,如有附属设备,得以清单列明;如承租人仅承租部分楼层套房或雅房时,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图」标注租赁范围,以避免发生争议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新版定型化租约公告后还有半年宣导推广期,将特别针对大专院校周边及高密度出租住宅地区,如:科学园区工业区等房东及房客进行宣导及推广工作,并已与行政院消保处共同协调相关通路业者,如4大便利超商贩售内政部版房屋租赁契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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