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承泰/「权」与「利」才是性骚扰的「春药」

薛承泰/台湾大学教授

某一天笔者在报上看到了三则新闻,都和性骚扰有关

首先是发生在云林的某幼儿园,一位中年男老师利用女童睡午觉时,涉嫌拍摄其私处

▲刘姓嫌犯平日兼任辅导老师、代课老师等职务,多次利用女童年幼无知,以手机拍摄女童私处之照片、影片,并上传至网路个人云端空间。(图/记者蔡佩旻翻摄)

警方后来发现,该老师并非初犯,手机中存了不少照片,连他自己都不记得拍过多少?

接着报导的是一位社福安置机构的女性辅导员,要求几位男童共浴并趁机拍照,当然这也不只一次,最后才被检举。

最后一则,是某私立科技大学,学长姐在迎新活动中要求大一新生脱下内衣裤,这件事发生在五年前,日前才由高院判决学长姐无罪,理由是「未涉强制」。

景文科技大学5年前的迎新玩过头,部分学生干部被函送侦办。(图/读者吴凯杰提供,请勿随意翻拍,以免侵权。)

看到第三则新闻,立即联想到,如果那些新生是幼儿园或小学生、如果新生当中有女生被要求脱内衣裤、如果现场有其他非该科系的学生或民众、如果...,那么高院的判决会是一样的吗?

很显然,小学生因为缺乏自主性,会被判定为强迫行为;如果有女生,即使没有脱,光是说说也会构成性骚扰;如果有其他人在场,那就是公然猥亵...。

说穿了,关键在于学长姊和学弟妹是否「不对等」?

另有报纸述及,在迎新起哄中,学长姐曾说「不脱内衣裤的话,以后在学校见一次修理一次」。

其实这句话即暗示「不对等」的存在,尽管这并非权力上的不对等,只要有人心生畏惧或感到不舒服,那就不是能说「新生有自主权,不算强制」。

话说回来,一个迎新活动其实不必那么严肃看待,也许就是「好玩」,也许跟着以前人做,「人不轻狂枉少年」不是吗?且慢!如果轻狂者已非少年,那会是甚么?

▲即便法律有对性骚扰作出定义,但法律也仅能有限度规范人们的行为。(图/取自免费图库123RF)

法律不是万能,虽然有多如牛毛的法条,也只能有限度地规范人们的行为,性骚扰的规范就是一个例子

根据《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的定义,系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对他人实施违反其意愿而与性或性别有关之行为。

条文中还举了许多关于行为、展示、文字、语言的例子,其中文意较为模糊的是「...或以歧视、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损害他人人格尊严,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当影响其工作、教育、训练、服务、计划、活动或正常生活之进行」。

这个条文「轻松以对」或「严肃看待」,结果必然不同!

俗话说「一样米,养百种人」,人与人之间沟通与互动,可以很单纯也可以变得复杂。

前述条文的规范,究竟能帮助民众理解性骚扰,还是吹皱了一池春水。

特别是男女的互动或交往,若彼此带着性骚扰的照妖镜,那会很辛苦的!

然而,当前较会受到社会瞩目的性骚扰事件,通常是加入了权力不对等因素

最常被媒体报导的就是老师和学生、上司和下属、检察官和被告、甚至是房东和房客的关系

其所产生的交往样态,究竟是权力的欺压还是利益的交换,难以捉摸。

▲当前受瞩目的性骚扰案件,多半参有权力不对等因素。(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若交换关系达到互惠的目的,各得其所,甚至会发展出真爱;反过来,也可能失去平衡,产生压迫而奋起反抗。

古人说「存天理,去人欲」,指一个人(特指男人)若要成就大业,则需去「欲」,主要指的是「食与色」。

由于「食」与「色」都是人的基本需求,却又涉及「不足」与「不公」的问题。

特别是「色」在人类社会中参杂了更多的「关系」与「权力」,已远超越了本能需求的层次,人类的社会规范与道德秩序,受其影响的程度还超过了「食」!

在传统专制体制中,没人管得了皇帝纵欲,「存天理,去人欲」这句话是说给百姓听的;可是「天命不可违」,历史上许多皇帝因纵欲而短命,或败坏朝政导致改朝换代。

现代政治人物青出于蓝,虽然有人因「色」而声名狼藉,但也不少传为佳话,「权」与「利」的运用仍是关键!

性骚扰事件层出不穷,成为人际间互动的不定时炸弹,最难突破的是,在特定的关系与权力结构下,「一件事,衍生百种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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