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豪/没有弹性的一例一休要修正

▲《劳基法规定原本就相当复杂,加上一例一休,让雇主和劳工不易理解,也实施困难。(图/视觉中国CFP)

前几天,部分媒体报导,《劳动基准法》(以下简称《劳基法》)新制辅导期将于7月底结束,并自8月起实施全面检查。对此,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在7月31日发布新闻稿澄清,强调自今年7月起,专案检查及分级检查部分均按「辅导先行原则实施,先辅导再劳检,并无辅导期到7月底结束之说。

在各界及地方政府不断质疑「一例一休」制度,劳动部在「缓处理」半年后,依然很多企业无法调适,再加上民进党立委已提出3份《劳基法》修正草案,此时不得已采取「辅导先行、分级检查」,以及授权地方视情况开罚的措施。只能说实在是难为了劳动部。

「一例一休」制度现在要修改,对民众而言,并不是难以接受的事。许多企业在一年前支持「一例一休」,是因为当时国民党时代力量坚持采「周休二例」,如果当时通过是「周休二例」,对产业和劳工冲击将更大。去年立法过程中,朝野协商折冲了各方意见,维持了民进党的一例一休主轴,纳入国民党的以价制量观点,保留了时代力量换班要有11小时休息,劳团要的假期也以特别休假处理,将各方意见整合进三读的条文,为的是就是平息政治争议。试问今天哪个党派会出来要求制定「周休二例」?

其实大家都明了,台湾产业结构以中小企业为主,全国144万家企业中有140万家是中小企业,这些企业雇用全国78%的劳工。在全球化竞争,产业又无法顺利升级情形下,企业获利相对减小,迫使企业降低劳动成本变相使劳工必须以加班等长工时的情形才能得到适当的报酬。然而改善这些情形不能只有《劳基法》的推力,也要有促进企业成长的拉力

《劳基法》本来的规定就相当复杂,加上一例一休的规范,确实让雇主和劳工不易理解,纵然理解也实施困难。因此提出几项可以调整的内容:

一、加班费计算宜简化

1.超过正常工时的加班,无论是每天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的加班,一律给予1.5倍时薪。

2.休息日、国定假日、特别休假、例假日,工资本由雇主照给,假日若加班,工资一律加倍发给

3.经劳工与雇主合意,不给加班费而采补休方式,应按实际比例计算。若加班1小时需给予1.5倍时薪,改补休者,则应给予1.5小时休息。

二、加班工时上限,可采三个月为周期或半年为周期计算,让企业和劳工都有弹性。但经弹性安排后,每月加班工时仍不宜超过60小时,以避免劳工发生过劳情形。

三、虽然98年劳动部曾发布「天然灾害发生事业单位劳工出勤管理及工资给付要点」,但该要点只是行政规则建议在《劳基法》中订定授权条款,授权劳动部订定「天然灾害发生出勤及工资给付办法」,以明劳资双方权益

四、休息日加班工时计算宜修改为实际工作时间,不采4小时为一时段的拟制工时。

五、换班必须让劳工不间断休息11小时宜有弹性,对于特殊事业,或是遇天灾事变突发状况。得缩短休息时间,但事后必须给予劳工补休。

六、《劳基法》规定,不管实施加班或弹性工时,无论企业大小,一律要求须经工会或劳资会议同意,建议对未满5人的小规模企业(俗称微型企业)实施加班或弹性工时,只要得劳工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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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豪铭传大学法律系教授,曾任铭传大学财金法律系主任代理院长、劳动部诉愿审议委员会委员、台湾劳动法学会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与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