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再修「一例一休」 劳资合意才是弹性
▲行政院外劳团抗议一例一休修法。(图/本报资料照/记者季相儒摄)
文/陈瑞珠(咨芮劳务管理公司总经理)几番波折,一例一休纷扰已近周年,全国各界上下从事业单位雇主、劳工、政府,于营运于职场于法案无不怨声四起,造成社会动荡与不安,劳雇双方皆反映出雇佣分歧与职场雇佣障碍。
在各方呼吁下,劳动部先于十月三十一日预告了《劳动基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方向,拟针对日来各界所提意见研议修法内容,为期解决当务之急,紧接着行政院会于十一月十日通过劳动部所提版本,由院长赖清德宣布并强调更修以「四个不变」及「四个弹性」为原则,认为以「保障劳工权益,给予资方弹性」为最大公约数,并呼吁朝野各界及劳资双方不要再各自极端对立,盼携手合作,理性客观促成这次修法内容,共同推动经济发展。于此,笔者认为,再修一例一休,为兼顾企业经营、劳工经济,劳资合意才是弹性。
从这次修法内容看来,如预期中并无太多意外。赖清德院长以所谓的「四个不变」来保障劳工权益,如:正常工时不变、加班总工时不变、加班费计算费率不变、周休二日原则不变。另以 「四个弹性」兼顾经济发展,赋予企业经营于劳务管理上之弹性,如:加班弹性、排班弹性、轮班间隔弹性、特休假运用弹性。
外界舆论认为此次修法偏向企业界,主要是为资方解套,而部分民意代表及劳工团体又批评此次修法几乎要修回原状,抨击政府保护劳工权益不彰。其实深入分析政府此次提出的五大重点修法皆是过去争议最甚、最窒碍难行的项目,而以「四个不变」及「四个弹性」为修法考量的同时,其实不难窥见政府尚留一手,即多项规定都要求需要劳资会议或工会同意,或部分规定得经劳动局同意与核备后方得施行,因此或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劳工权益,并兼顾资方经营管理之弹性,并不如外界所想像全然偏袒资方。
一例一休修法五大重点,「四个不变」及「四个弹性」:
(1)正常工时维持劳基法内之规定每日工作时间最多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周休二日不变。唯「休息日」出勤之工时计算拟改回依劳工实际出勤计算之,即取消做一给四及做四给八之倍数时数规定,即劳工加班费按「时」计算时数。
(2)对于有需要增加劳工加班时数之事业单位,因季节性需求之产业或行业考虑给予弹性,加班时数采工时总量管制,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五十四小时,每三个月累计加班总时数不得超过一三八小时为限。认为原劳基法中加班总工时时数并未改变,计算加班工资之加班费率也未改变。
(3)现行轮班制劳工更换班次应间隔十一小时为妥,经劳资协商至少不得低于八小时。轮班调动不管是十一小时或八小时也都要劳工同意。
(4)周休二日拟松绑后改采十四天休四天之机制,兼顾雇主经营管理人力调度能力与劳工工作经济或有形成连假安排休闲之需求,赖揆表示,社会误解的连续工作十二天「绝非常态」。
(5)劳工年资特别休假于年度内应休未休排假与日数,得经劳资双方协商后递延至次年实施,递延一年后应休未休之天数则雇主应给付折算工资。
综观以上各项目前社会呼吁汲汲迫于修法的内容来看,虽说「四个不变」及「四个弹性」,但政府更约制了事业单位必须在另符合「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之程序得为调整,雇主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者,并应报请当地主管机关备查」为但书。
五大修法重点中,除了劳工同意、劳资会议程序外,就有三大项重点加重雇主须经当地市政府主管机关审查与核备的行政权限。于此,笔者认为,此次政府再度为劳基法研议做更修,同时祭出强调相关事业单位之劳务管理措施应采「工会、或劳资会议」劳工同意权以及「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之政府监督两条件来做前提说松绑以为弹性,使雇主较具弹性管理空间与劳工权益保障以维平益,看似美意一桩,但也有隐忧。
劳资合意 倡劳资和谐
未来工会角色、劳资会议两项劳资双方得以沟通之平台将更形重要,让劳资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方式,来确立劳资双方劳动条件及雇佣方式的变更,劳资合意为双方共识下使得资方雇主更具经营弹性与管理,劳方也能于工作中争取自己的工作经济所需创造和谐对话机制,纵然应乐观其成。但令人担心的也恐怕又是「乱源」的开始,后续因一例一休后段更修以但书加注:「工会同意或经劳资会议、当地主管机关备查」等程序将制造更多劳资纷乱。
正如过去「工会、或劳资会议」组织的适法性、适格性其集体协商的效能为何,亦多有诟病,尚有进一步重建秩序之必要,才不枉未来更修后的一例一休法案依然绩效不彰。另劳资雇佣关系,是否应回归民法上私法契约即两造合意约定的精神,政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宜置喙过多,给予劳资双方真正的弹性,以免影响劳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