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周刊/一例一休大量裁员 相关劳雇措施

文.陈瑞珠

劳工被迫依劳基法第11条各款被事业单位解雇失业后,为非自愿离职之事实,除了有资遣费做为补偿外,若符合《就业服务保险法要件,也可以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

陈瑞珠

现职:咨芮劳务管理公司总经理

学历:辅大法律研究所法学硕士

著作:《企业劳务管理 法律手册》(1~5集)

一例一休劳工休假新制劳基法更修后,至今各界仍引为话题,似乎负评影响犹未能平息。因周休二日中的「休息日」雇主无力负担加成加班费,或企业因人力配置冲击不及,纷纷设法改以自动化设备,甚或渐渐的企业雇主已考虑裁减人力,部分事业单位经公司董事会议决议后,必须进行部门人力调整计划,减除雇用劳工人数

过去若有不曾面临如此状况恐须大量裁撤员工,则企业遇有资遣劳工之必要时,应如何作业,始能免于不慎而受罚?而劳工若不幸,名列裁员之造册中,应如何维护其于相关劳基法保障上之权益

预告期间 资遣费补偿

一例一休新法上路后,各项规定使企业劳务管理窒碍难行,至今职场排班乱序,就业不安定持续发酵。国内部分企业面临营运困难,业务紧缩,无奈必须对现有劳工资遣。

所称「资遣」,系指事业单位雇主依《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但书规定终止劳动契约之行为时,并应依据《劳动基准法》第十六条给予预告及依第十七条或《劳工退休金条例》给付劳工资遣费作为补偿。

雇主歇业解散劳工依法受资遣费权益给付保障外,另劳工基本权益尚能依劳基法第十六条向雇主请求「预告期间」之工资补偿;也就是说,雇主须于下列时间做预告通知解雇程序,或未能按预告程序则应按预告期间之天数补偿工资,如:

(1)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

(2)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

(3)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因营运方针改变,拟进行并购或改组时,对于未留用之旧劳工,雇主亦应依法办理资遣通报(参照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职业字第0920059015号函释)。

大量解雇 依法通报

再者,何谓「大量解雇」?企业遇有必要资遣人力时,应达多少人始有通报义务

大量解雇劳工时,应于劳工离职之十日前,将被资遣劳工之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电话、所担任工作及资遣事由事项,列册通报当地主管机关(劳动局),以免在不知作业程序下受罚。而企业其资遣原因若系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应于资遣劳工离职之日起三日内为之。

按《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于九十二年二月七日修正条文第二条规定,所称大量解雇劳工,系指事业单位有《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因并购、改组而解雇劳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未满三十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十人。

二、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三十人以上未满二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三分之一或单日逾二十人。

三、同一事业单位之同一厂场雇用劳工人数在二百人以上未满五百人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四分之一或单日逾五十人。

四、同一事业单位雇用劳工人数在五百人以上者,于六十日内解雇劳工逾所雇用劳工人数五分之一。

非自愿离职 劳保失业给付

于此,劳工被迫依劳基法第十一条各款被事业单位解雇失业后,为非自愿离职之事实,除了有资遣费做为补偿外,如果符合《就业服务保险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劳保局申请失业给付,以暂时维持失业时期待业期间的经济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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