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年宪政改革的实践——维护民族利益 修改不平等条约(二十二)

北洋政府时期外交界形成以顾维钧王正廷、施肇基等为代表的一批职业外交家,他们强烈支持北京政府利用外交手段收回国家权利,抓住与西方各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将到期的机会,与各国进行根本性修约的谈判,希望以国际法为依据,借此收回治外法权、公共租界等中国各种权利,为此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修约运动。汪荣宝作为驻日公使主要参与了《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的修订谈判。该条约将于一九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三次期满(条约订于一八九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为期十年,期满续延十年,同年十月二十日交换批准),北洋政府希冀借此与日本外交部展开修约谈判,进而根本修改不平等之条款

参与中日修约谈判

北洋政府为应对即将到来的中日修约谈判,在一九二六年九月就着手准备谈判相关资料,并针对谈判中如何提出修约要求与汪荣宝沟通和商酌。如九月十二日外交部发电询问三个重要问题:一是与《中日通商行船条约》相关之附属公文光绪二十九年所订之续约是否一并修改?电文中指出「事实上续约既有最惠国条款,若不一并提出,是此次提议修改通商行船条约直与不修等,且续约亦即永无再行修改之机会。」二是因条约中的第二十六款仅言修改未言失效,对日照会中是否仅说明修正,不提到期失效之语?三是该条约是否到期即宣布失效,还是期满后六个月失效?这三个问题是此次修约的核心问题,汪荣宝对此反复思考,并参照之前的修约谈判结果,于十月二十四日回电外交部,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态度

针对第一个问题,他指出条约既已到期,附属文本系解释正约而设,当然在修改之列,所订之续约是根据《辛丑合约》第十一款而来,与正约相衔接并俨然一体,且续约中未记载修改日期,当以正约中以记明,故谈判时需一并提出修改。针对第二个问题作了极为详细的探究,他指出第二十六条文中仅有「声明更改字样,至更改不成立应如何办理,并无一字提及」,而日文则有关于继续有效的条件,除「两方无改正要求」一语外,尚有「条约未经改正」一语,摘译如下:「由十年满期最终日起算,六个月以内如两缔约国间无论何方均无改正之要求句条约未经改正时句本条约及税目由前十年之最终日起算,向后十年仍继续有效」。

汪荣宝分析:按照译文所云「两缔约国间无论何方均无改正之要求」和「条约未经改正时」两个语句是侧注关系,抑是平列关系,颇有疑议。然查阅英文原约中间有「and」字样,即「则无改正之要求为一事,未经改正又为一事」。因汉文、日文有参差不符之处,如果日方欲按照英文为准,我方甚难驳辩,也较难提出「到期失效」之说。但是修约之事关系政府对外方针,若政府决计废除不平等条约,大可不必拘牵文义,届时日方不承诺修约,惟有自行宣布废止即可。

针对期满谈判失效问题,他指明如果政府提前按照约文提议修改,而彼方拖延时期,可采用宣言废约主义,无论何时均可宣告条约废止。从电文中可看出,汪荣宝对修约之事非常重视,并提出自己明确的主张:即支持全面修约废除不平等条约,从而收回国家权利,同时对具体问题提出应对之策,他更多主张政府要态度强硬坚决,必要时可单方宣告废止条约,可见身为外交家的汪荣宝维护民族利益之外交观。

日方代表消极应付

按照中日双方的协定,修约谈判主要地点在北京,从十月初开始外交部与日本驻华公使芳泽谦吉进行修约之谈判,中国政府明确表示全面修约之意,而日方以影响中日关系为由推诿拖延,仅愿对税则和通商条款谈判。随着《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期满将至,外交部撰拟了对日照文稿,请东京的汪荣宝提出修改意见,汪提出可将照会中「不再继续」字样改为「不愿再行继续」,以表示政府修约之决心。

外交部于十月十九日照会日使,称「中国政府对于前述各约照现行之方式实希望不再继续,而愿即进行根本改订」,以便促进两国共同利益,希望该项必要修改,期满六个月后修改新约,并着重提出:「假使修约期满而新约尚未成立,则届时中国政府不得不决定对于旧约之态度而宣示之。」同时发文给汪荣宝,请其代转日本外务省汪氏将照会送达,并希日方尽快回复。第二天即十月二十日,币原与汪荣宝会晤,表示「主义上并不反对,惟请将文内假使修约期满至应有权利一段删除,以免发表后惹起日本国民反感,于事无益有损。」其实对中方提出的修约要求消极应付。(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