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魏应充案例一开 台湾广告业倒退二十年
魏应充一案,黑心油证明无辜,但在调合油瓶标上,被法官认为不实诈欺,判刑两年。此一案例;值得行销及包装设计、广告从业人员注意,未来稍一不慎,被认定「诈欺」,让自己及董事长入狱坐监很容易。
依个人从业经验;相关人员除非存心不良,捞一票就跑,无人敢越界限。当然,也有心存侥幸的人,想在边缘游走,过去,法规会先采罚金等行政手段制止,要论及「诈欺取财」刑罚,相当严肃及严重了。
在愈重视个人信誉,品牌信赖的成熟社会,广告或表现就会越「夸张」的手法、情节,因为广告的思维是贴近了社会文化的氛围在走,与消费者之间的默契、分寸,自有掌握,例如冰品广告,出现吃完后人结冻成冰的画面,消费者不以为真,但感受到冰凉的印象。但对产品实际的性能与功效,其承诺是不能「夸大」的。
过去食品饮料广告影片要送卫生单位审核,最后还要经新闻局审核发照;某年我写可乐的广告歌词「有憧憬、有未来」被驳回,因为听起来像「有冲劲」,有如药效。如今广告回归各所属专业法规,事前不审查,这代表了社会整体进步。
多年前,卫生主管单位对于食品饮料标示曾经大力整顿过,以添加香精为主的饮料、零食,为了配合规定,各商品都会加入微量果汁、牛肉粉、鸡蛋粉等等,因应法规。消费者也知道鲜榨、现榨、纯汁、与香料果汁的差别,价格上也有明显差距。此案看来也相同,并没有告知是橄榄油,对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的比例有标示,标示符合法规,价格是橄榄油的五分之一。严格说来,行销人员画几粒橄榄,自以聪明,自抬身价而已。
魏应充案例一开,不少现行食品包装都有可能进入「诈欺」领域。不如再倒回到二十年前,有主管单位为你把关,不然牢狱之灾随时降临,好可怕。
●作者Steven,资深广告人。此文为读者投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