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亡羊补牢带动改革契机

行政院会30日针对遭司法法官会议税捐加计滞纳金再加征利息部分,欠缺合理性,属违宪应立即失效的解释裁定后,虽然大法官会议只是针对民众陈述的遗赠税法做出违宪解释,但院会却拍板将其他五部同样有类似违宪规定法案,并同遗赠税法,共六部法案一并移送立法院,并列为立法院本会期优先法案,期能尽速完成修法,以尽速合宪

对于行政院会的此一决策,虽属亡羊补牢之举,但我们除了肯定行政部门知错能改的做法,以及彰显对于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宪法权责的尊重之外,更难能可贵的是,如依过去行政部门的惯性思维与回应模式,包括财政部和林院长,大可只针对大法官会议宪法解释令所触及的遗赠税滞纳金加征利息违宪部份予以单独提出修正即可,而今竟然是「要五毛给三块」,其他五部也有类似加征利息条款法律,也主动一并提出修正。

在肯定行政部门缔造此一新猷的同时,我们觉得正好可借此探讨政府整体施政,是否如工商企业界所言,存有「行政失能,国会失职」的罩门与积习。

首先,不妨以大法官会议此次所做解释令的个案来做案例检讨。根据报导,此案源于有民众于6年前在依法缴纳遗赠税税款及滞纳金之后,外带还要缴交滞纳利息93万元。当事人心生不平,于是先向财政部提出诉愿,申请退还滞纳利息被驳回,继而提出行政诉讼也败诉,迫得只好向大法官声请释宪

为什么当事人先后向主管部会行政法院提出的诉愿和行政诉讼,会分别遭到驳回与败诉?症结显然在于现行遗赠税法白纸黑字载明可课征滞纳金并加计利息的规定,因此包括财政部与行政法院分别驳回当事人的诉愿及裁定败诉,可以说是「于法有据」,算不上是刁难民众。

进一步探讨,财政部及行政法院承办人员即使在受理过程中,容或也发现现行法规确有不合理之处,但囿于「恶法亦法」的传统惯性思维,从而做出驳回或败诉的裁决,其实也就不足为奇。

然而,如果以大法官会议的此一解释令,比对同样在今年初才做出的另一个解释令,认定现行所得税法所规定的执行业务支出可采列举扣除,但适用对象却不包括演艺人员的演出行头、治装等执行业务支出,显有不符法律公平适用之处,进而认定属违宪应立即失效。值得注意的是,提出此一申请大法官解释的,并非同样曾向财政部提出诉愿而遭驳回的当事人,而是在当事人转而向法院提告时,主审法官认同提诉人的主张观点,于是一方面暂时搁置案件审理,另方面则是主动代为向大法官会议提出释宪申请。两相比较之下,先后接受陈诉的财政部官员,倒是口径一致的予以驳回诉愿,但审理滞纳金加计利息的行政法院法官,和审理列举扣除额适用对象的地院法官的反应模式却是截然不同;前者遵循的是即使明知恶法,但还是依「法」行政;后者则是暂停「恶法亦法」的适用,并主动声请释宪。

虽然这两个宪法解释案例,照见行政乃至司法体系的某些缺失。但所谓「知过能改,善莫大焉」,以滞纳金加征利息的释宪案为例,我们也看到行政院会不只将所得税法、营业税法、货物税条例烟酒税法以及规费法等五部同样有在滞纳金之外另须加计利息的法律,主动一并提出修正案。另外,现行相关法规,除了滞纳金之外,还有滞报金及怠报金的科目,同样也有必须加计利息的规定。这两部份,大法官会议的解释文其实并未触及,财政部与行政院大可被动回应,只检讨取消滞纳金加计利息部分,而今院会的决定却是「主动加码」,不只是「要五毛给三块」,而是「要五毛给三块,外加两大块」了。

总体以观,林内阁回应大法官会议有关滞纳金加计利息违宪的解释令,性质上虽属「亡羊补牢」的个案,但我们期待这个个案可以成为翻转「行政失能」的春燕。面对外在环境的快速变化,以及民众权利意识的高涨,政府施政自然不应该好官我自为,死抱「恶法亦法」。而如能确实做到「亡羊补牢」,则不只可以化解危机,还可以成为带动改革转型契机林揆其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