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花国赔】张升星/讨了政治聪明 荒谬了法学论证

太阳国赔案司改会记者会。(图/记者罗志华摄)

张升星法官

太阳花群众攻占行政院,警方执行驱离,聚众者主张遭到警察暴力驱离,身体受有多处伤害,请求国家赔偿。台北地院判决市警局必须赔偿太阳花群众,引发众议沸腾。不同党派各自解读,不必大惊小怪。但司法判决语焉不详,庸懦怯弱,无法定分止争,那才是台湾民主品质日益堕落的根本原因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前段规定:「公务员于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警械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前段也有类似规定:「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本条例使用警械规定,因而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者,由各该级政府支付医疗费、慰抚金、补偿金丧葬费;」因此,国家赔偿责任必须要以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之侵权行为」作为前提要件

国家承担赔偿义务固然是宪法第廿四条规定的诫命,但未必就是损害赔偿责任的终局归属。因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警械使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其出于故意之行为,各该级政府得向其求偿。」换言之,如果公务员或员警「故意」造成侵权行为,国家对其具有求偿权。如此才能检肃官箴、严明纪律权责分明、检讨改进。道理很简单,因为对于「故意」违法始作俑者,不应滥用国家资源替不肖公务员擦屁股。

根据台北地院新闻稿的内容:「警察人员执行职务违法使用警械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其本质上即是国家赔偿法所指之公务员因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之国家赔偿责任。」但法官却完全没有认定「哪些员警」执法过当,暴力驱离,岂不怪哉?

法官理由则是:「原告关于所受伤势是否为警察执行职务以强制力逾越比例原则所造成一节,纵无拍摄到被警察攻击而受伤过程之客观录影画面可资认定,仍得由原告提出证人证言,或以诊断结果显示受有过重伤势、受伤部位系人体致命或要害部位而具高度危险性情事,举证证明至使法院心证度达到降低后之证明度,获得该待证事实为真实之确信,即应认已尽举证责任。」但是证人所述为何可信?如何确定员警殴打?是否群众推挤致伤?因为判决尚未公布,新闻稿内并无只字片语。

法官所谓:「本件诉讼以降低证明度之方式,为举证责任之分配,应可符合两造间之公平。」云云,其实根本就是忽略「前提要件」的遁词。否则,国家既然必须赔偿,不肖员警却无从究责,这是哪门子道理?不先证明「具体特定」的员警违法,哪来的国家赔偿责仼?当然,或许警察局对员警身分资料消极抵制,假设如此,那就该让监察院去纠举弹劾,而不应篡改国家赔偿的法律要件,面面讨好。这种法学论证,既能让太阳花得到赔偿,又回避认定「哪些警察」暴力驱离,刀切豆腐两面光政治上聪明,法律上荒谬。

政客们夸夸其词的民主、主权,如果不是依循客观的法律标准,那就只是「强凌弱,众暴寡」的鬼扯。当今台湾,在蓝绿白各方政治势力挤压之下,只有坚定的司法或许勉强能够挣扎出狭窄的缝隙,让公共政策能有一丝丝喘息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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