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毓琪/从杀警无罪案测量我们与法律的距离
▲国家对人民的健康权是有保护义务的,但我国花在精神健康的业务预算编列严重不足。(图/视觉中国)
这几天杀警无罪案闹得沸沸扬扬,新闻指出,嫌犯郑男罹患精神疾病,行为当时无法辨识自己之行为不法,因而获判无罪。倘若该名凶手有定时服药就医是否就不会发生类此之悲剧,让人想起2016年内湖小灯泡事件惨案,形同悲剧再起。
事实上,依相关资讯表示,我国政府花在精神健康的业务预算编列严重不足,曾被监察院纠正过(附注),整体精神医疗经费只占全部医疗经费不到3%。
就以卫福部心口司2019年20亿总预算中,国民心理健康第二期预算仅5亿元,相当于台湾2300万人口,平均每人分配到的精神预算仅22.08元,被讥笑连一个三角饭团都不到,可看出政府对人民精神健康的忽视和不以为意。
政府是否该上紧发条,让我们看看宪法怎么说。有学者认为心理健康权(或精神健康权)是基本人权,应提高到宪法的层次去看待。而对于健康权的概念,在近期释宪实务中(司法院释字第785号解释理由书)已明白承认为我国宪法第22条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其意义为人民生理及心理机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且国家对人民身心健康亦负有一定照顾义务。
大法官更表示,国家形成相关健康权的法律制度时,负有最低限度的保护义务,应符合人民健康权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凡属涉及健康权之事项,其相关法制设计不符健康权最低限度之保护要求者,就是违宪。
从上论述可看出,国家对人民(包含精神疾病患者)的健康权是有保护义务的。
然而,往往很多正规精神医疗体系,以患者病情尚未达到住院情形或没有病床位等两种方式拒绝患者住院治疗,再加上家属没有能力自行照顾,不得已只能寻求愿意收容的机构处理,甚至是非法收容机构,例如已经勒令停业的高雄龙发堂。
事实上,最坏的情况就是患者被迫流落街头,而流落街头者,若病情恶化又没有服用药物或接受专业追踪的情形下,在内外交迫下,不免又会触发下一次杀警的悲剧,而这当然是整个社会所不乐见的。
从起初的国家预算编列不足,到放任精神疾病患者自身自灭的保护不足疑虑,在在显示了国家的消极被动,可能对患者本身甚至整个社会的危害,影响不容小觑,国家应该坦然面对并正视此问题,实现该负的义务。
附注
监察院财政及经济委员会于2014年4月18日通过监察委员赵昌平、李复甸、尹祚芊提案,纠正卫福部,本案缺失如下:
1.卫福部未能迅确完备「国民心理健康促进计划」陈报行政院核定程序,影响精神疾病防治与心理卫生推展工作预算争取,以及后续相关管考作业至巨,显有怠失。
2.卫福部近年来精神健康业务预算编列严重不足,仅及全球每人平均费用半数,经费及资源分配又侧重在罹病后治疗,轻忽事前选择性、普及性预防工作,实有未当。
3.卫福部罔顾国内慢性精神病床超长住院的异常现象,未能筹谋有效导正策略,全民健保支付制度又设计不当,导致经济诱因不足,阻碍社区式精神复健服务工作永续发展,均有可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