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表看懂2019年新防癌险 保险局挥大刀砍理赔争议
▲保险公司2019年1月1日起全面统一施行的新防癌险保障定义范围 。(图/记者李蕙璇摄)
保险局避免民众申请防癌险的理赔认定争议,明年一月一日起将统一癌症险定义,而各家保险公司原有的相关防癌险保单将同步停卖。至于新防癌险的保费是否随之调涨,仍需视新商品的设计保障范围等论定。
寿险公会表示,目前各人寿公司已根据保险局核定的「严重特定伤病疾病项目及定义」、「癌症保险」之「癌症定义」与「医疗保险商品之各项疾病项目及定义标准化 」规定中,依增订的三种初期、轻度癌症及其以外之恶性肿瘤定义为重度癌症的定义范围,设计新防癌险保单商品,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上市销售,且采全面统一使用相同定义,便于民众了解理赔认定范围。
业者并会同步停售旧有的防癌险保单,但有的保险公司仍会维持保单既有的商品名称,但其理赔定义则是采取新规定。而旧保单效力在保户缴费期间仍维持有效至契约终止。
这也是保险局首度对于严重特定伤病、癌症险的定义加以明确规范,仅管曾一度引起业者认为影响保单商品自由设计、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但屡传保户理赔争议,难以理解罹患相同癌症却获A公司理赔而遭B公司拒赔,主管机关强烈表达介入管理统一癌症险可使用的定义。
新保单的「癌症」,系指组织细胞有恶性细胞不断生长、扩张及对组织侵害的特性之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最近采用之「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版本归属于恶性肿瘤或原位癌之疾病。此外,并细分为初期、轻度及重度癌症等共三项范围。
癌症(初期)
一、原位癌或零期癌。
二、第一期恶性类癌。
三、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恶性黑色素瘤之皮肤癌(包括皮肤附属器癌及皮纤维肉瘤)。
癌症(轻度)
一、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统)。
三、第一期前列腺癌。
五、甲状腺微乳头状癌(微乳头状癌是指在甲状腺内1公分(含)以下之乳头状癌)。
七、第一期黑色素瘤。
八、第一期乳癌。
九、第一期子宫颈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轻度)以外之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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