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台湾当动物农庄
美国莱猪明年将进口台湾,但多个县市在其关于食品管理的自治条例中,本已经或将要规定猪肉品含莱克多巴胺应零检出,而行政院及卫福部遂强势发文地方政府,提示此等自治法规将抵触法律或中央法规。
该争议也引起立法院对农委会于上个月修正发布自110年1月1日生效的《101年9月7日农防字第1011473960号公告》,先召开了公听会后再进行政命令备查案的审查。然而,美国莱猪进口后牵涉地方政府仍可否规定须零检出的疑义,应属食品安全而非农委会主管,但看来行政院的确是把卫福部长陈时中保护在「隐蔽战线」上。
卫福部虽已对进口食品中猪的用药残留量从零检出,开放允许拥有特定的残留量,但地方政府对其居民的膳食习惯为风险评估后,却并非不得对进口猪肉品采取更为严格的莱药零检出。再说,开放莱猪进口不等于只能进口莱猪,直辖市政府和县市政府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明定的地方主管机关,地方议会和政府基于地方自治权限,当亦有权在符合食品安全卫生的目的下,以自治条例订出更为严格的规范。
事实上,卫福部容许进口猪肉品含莱药残留量的理由,除称「基于科学实证外」,还表明系参考上开农委会的公告。讽刺的是,该公告在农委会网站「主管法规查询系统」中,正式的法规名称为「乙型受体素(β-agonist)为动物用禁药」,而莱药也正是「乙型受体素」之一。从法规体系的逻辑来看,农委会公告莱药是不得给动物使用的禁药,但政府却允许含禁药残留量的猪肉品进口。
其次,上开公告的事项为「乙型受体素为禁止国内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之药品;牛及猪于国外使用莱克多巴胺,不在规范之列。」亦即新增订了后段的文字。农委会的意思当是指,牛及猪使用莱药的地点若在国外,莱药就不算是有害健康的禁药。再者,该公告最早是民国95年民进党执政时所发布,当时将莱药认定为「供产食动物使用之毒害药品。」至此终于让人了解,民进党政府此际开放美国莱猪进口,为何理由是「时空环境不同」?
进一步来看,农委会的公告系依据《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5条第1项第1款「本法所称动物用禁药,指动物用药品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禁止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规范的客体属于供动物使用的「药品」。农委会虽新规定牛及猪在国外使用的莱药不属禁药,但因和规范「制造、调剂、输入、输出、贩卖或陈列」各种供动物使用的禁药无关,该规定既属突兀更逾越了法律的授权。
更让人惊讶者是,《动物用药品管理法》第1条揭示的立法目的为「为增进动物用药品品质,维护动物健康,健全畜牧事业发展,特制定本法。」而农委会依该法所修正的公告,竟也成了卫福部开放容有残留量莱猪进口的依据之一,莫非真把台湾当成了欧威尔小说的「动物农庄」?由此,中央未来对地方的不顺从,想必也会采取「硬干」的方式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