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三读 乌贼车可撤牌照、高污染汽机车有禁区

记者翁嫆琄/台北报导

老旧汽机机车小心了!立法院25日晚间三读通过空气污染防制法》修正草案,规定出厂10年以上老旧车辆加严排放标准,对于未进行汽机车排气检验者,最重将会注销牌照。同时,新法也鼓励企业透过收购老旧车辆的方式来交换工厂排放量,可加速老车汰换,对民众及企业来说是双赢

▲立法院三读《空污法》。(图/记者翁嫆琄摄)

台湾空污严重,立法院三读通过《空污法》修法案,针对移动污染源环保署得针对10年以上的交通工具加严排放标准,若超过应检验日半年仍未实施定期检验,处15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并通知限期改善,届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处罚。对于未进行汽机车排气检验者,最重将会注销牌照。

而各级主管机关得视空气品质需求及污染特性,因地制宜划设空气品质维护区,实施移动污染源管制措施。空气品质维护区可禁止或限制特定汽车进入。行政院指出,例如1999年6月前出厂的柴油车及二行程机车,将禁止进入空气品质维护区或限制其进入时段,以减少空气污染物排放,维护特定空气品质维护区内空气品质,违者可处500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锾。此案通过后,首当其冲将是103万辆仍在使用的二行程机车车主及7.6万辆的一、二期柴油大货车

高雄市府环保局即说明,《空污法》三读后,将正式公告澄清湖风景区、高雄港,及中区南区仁武冈山等4座焚化厂区为空气品质维护区,在这6区内禁止高污染柴油车及二行程机车进入,届时会在厂区及园区出入口设置牌照自动辨识系统,并加强拦检。

法案第9条指出,固定污染源供抵换污染物增量、第四项既存之固定污染源抵换之排放量,应自下列来源取得,并以较低之比例抵换: 一、固定污染源依规定保留之实际削减量差额。 二、交易或拍卖取得之排放量。 三、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排放量。环保署盼鼓励企业透过收购老旧车辆的方式取得排放量,加速老车的汰换,并在施行10年后将停止适用的落日条款

另外,「防隐匿条款」指出,公私场所的固定污染源因突发事故,大量排放空气污染物时,负责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应变措施,并至迟于一小时通报县市主管机关,也提高罚锾上限至若未采取应变措施而致人于死,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最高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500万元以下罚金;致危害人体健康导致疾病者,处最高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2千万元以下罚金。

▲工厂排放废气罚则加重。(资料照/记者黄克翔摄)

至于环保署实施空污总量管制措施是否需「会同经济部的「霸王条款」,民进党团最后退让,不再坚持要「会同」,三读条文改成关于总量管制之规定,应于建立污染源排放量查核系统及排放交易制度后,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经济部报请行政院分期分区核定公告实施之,但仍遭国民党团批评,要报行政院的话,环保署仍无主导权,根本是打假球

虽然在野党不满行政院竟容许电厂可以因应紧急事项,不受《空污法》空污排放量的限定,认为反而是把空污天花板打开,但绿营版本在人数优势下仍顺利通过。条文指出,为配合民国114年燃气占总能源消耗50%、燃煤占30%、绿能占20%的能源政策,电业为执行紧急防制措施,或配合降低燃煤发电,经审核许可,排放量不受许可证登载限制的规定,自实施日起至114年12月21日止。

不过,第53条的罚则文字部份,原本初审版本文字明定,固定污染源的工厂若排放有害空气超过限值1000倍,将处3年以下刑责;重大情节将处5年以下刑期,并科罚金最高1500万元。经过民进党团及环保署修改,拿掉「1000倍」的文字,改成公私场所固定污染源排放管道排放空气污染物违反第20条第2项所定标准之有害空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足以生损害于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者,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00万以上1500万以下罚金。

同时,法案也提高对违规法人、自然人加重罚则,可处法人或自然人罚金至10倍,同时扩大应处罚金范围。

▼老旧车辆排放标准将加严。(资料照/环保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