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联大并购文晔】杨宏晖/论结合管制之立场,分析市场影响
▲文晔员工组成自救会,反对大联大敌意并购 。(图/记者周康玉摄)
近月以来半导体市场上最喧腾的事件,非大联大公司敌意并购文晔公司一案莫属了,其拟溢价约27%公开收购文晔股权达30%,且作出「四不一会」的声明。由于持股未达33.33%,不符公平法第10条第2款的结合要件,又强调是财务投资,故亦无第5款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所以,未向公平会申报结合。不过,因这二家是国内半导体通路的第一及第二大厂,也是亚太地区数一数二的业者,是该公开收购,必然对通路市场投下震撼弹。由于半导体产业是国内重要的经济命脉,除了引发相关主管部门的关注之外,也引发市场上的热烈讨论。
从法律上来看,公平法规范结合之目的在于其有发展成独占的可能性,故预作防范,而独占的特征在于一体性,故若二公司具有一体性可能时,即应构成结合,公平法第10条第1款到第4款的形式规定,即例示这样的控制可能性,而第5款则以实质控制作为补充。这也符合「例示与概括」并列的立法方式,如德国法即在例示持股25%外,另有实质影响之概括规定,而其实务上也曾介入低于25%的案例;欧盟的结合规则虽无持股比例的规定,其实务上也曾介入低于30%持股的案子;美国的结合管制,更是认为只有消极投资人且持股低于10%,才适用结合申报豁免。这些都可看出当持股超过法定门槛,该当结合,但并不必然得出当持股低于法定门槛,就一定是非结合,如仍对于公司的经营决策具有显著影响者,亦是结合。唯有对结合管制目的之实质理解,才能回应立法者对于公平会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任务期待,而结合程序的发动,对于结合本身尚无任何的非难评价。
▲文晔董事长郑文宗(左) ,对大联大收购回应,到公平会递检举函 。(图/记者周康玉摄)
既然结合管制之目的在避免独占,故除结合认定之外,尚须结合后可能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故公平法第11条第1项规定须结合而使其市占率达1/3时或超过一定销售额,才须申报。从而,这二家公司的结合,如果只是市场上的沧海一粟,既兴不起风、也作不动浪,就不必大费周章地介入了;但若其结合犹如塘心投石,则想必是既惊涛骇浪且又惊心动魄,其差别即在于所处市场为何。据报载,二家通路商的市占率合计在台湾市场超过67%,在亚太地区则超过50%,但若放到全球则约占8%。
在半导体的产业结构中,上游的半导体制造商供货,下游的电子产品制造商购货,中游则由半导体通路商销货,而这二家公司属于中游的通路商。据报载,半导体的销售模式主要有二,一是由原厂直供给下游的电子业者;另一则是透过中游的专业通路商供货给下游的电子业者。依顾问机构Gartner的分析,原厂直供的比例约为70%,经由通路商的比例约为30%,从而,本案涉及市场若将直供与通路都纳入的话,则可能影响的就是大海,若只以通路为范围,可能就只是湖池了。
▲文晔科技董事长郑文宗日前控告大联大公开收购涉嫌违反银行法及证交法等罪。(图/记者刘昌松摄)
对于产品市场的界定,主要标准为需求替代可能性,故应视「直供」与「通路」,在功能、特性、用途、价格等方面上,是否具合理替代可能性而定。就此而言,现今半导体市场已步入高度分工的战国时代,通路商的存在,在于解决制造商可能因财务资源和规模经济的不足,或是使上游业者可专注于生产效能上,并减少上下游客户的交易成本,为分工经济的效率结果。
通路商的存在,对于下游客户而言,可以提供完整丰富的产品线、大量采购的议价能力及透过绵密物流网来降低其采购成本;对于上游客户而言,亦具有存货管理、产品储运、风险承担、资金调节、市场资讯提供与客户服务支援等效益。从而,通路商透过提供包含供应链管理、资金流管理、应用工程技术支援及通路规模经济等的加值服务,充当产业供应链中间的桥梁,此为通路商在半导体产业中的特殊地位,其培养有庞大的应用工程技术团队,协助产品的推广及导入,并提供跨品牌产品的性价比分析,且因提供的产品线较为完整,对于下游客户而言,可享受一站购足的便利性,避免原厂分别进货的交易成本,而且也充当资讯比较与提供的角色,此需要有强大的IT资讯系统能力及良好商誉,这些因素,使得通路市场具有一定之独特性,而与一般零售通路或电商模式有别。
举例来说,房屋销售除了委由仲介销售外,也可屋主自售,但一般人大概不会认为这二者属于同一市场,因找仲介可以一次比较数间,这是屋主自售所难以作到的。因此,「直供」与「通路商」,是否即属同一市场,就有待更详细的数据分析了。不过,市场范围界定既然是市场的问题,那就往市场里去寻答,不妨听听下游需求客户电子商品制造商们的意见,看看相关市场的产品范围及地理范围,到底为何,是海龙还是湖蛟,或可见真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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