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伟铭/零和游戏?为湍流中疾行的公司法修正寻找方向

▲立法院正如火如荼召开公听会,讨论公司修法,期待宏观整体考量。(图/pixabay)

公司法自2016年民间倡议全盘修正开始,经历过经济部、行政院及立法院数个草案版本,至今已有不下30个提案,在各方支持与质疑的不同声浪下为修正落后的公司法戮力前行。

公司法是建构公平自由经济环境的基本大法,目前台湾法律架构的大问题在经常以贴膏药方式修补眼前遇到的个案争议,而少有宏观的整体考量。例如公司法许多企业合并收购及收买异议股东股份规定与企业并购法叠床架屋甚或成为僵尸条款,造成精神与体制上的不连贯;也经常发生不严谨而独步全球的立法,例如民国100年为防止大股东过度质押持股,增订公司法第197条之1限制大股东投票权的规定,使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以股份设定质权超过选任当时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数额二分之一时,其超过之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但此规定后来发现极易被规避且以没收投票权为惩罚手段的正当性恐有疑义,近来开始有删除的声音

这次修法许多热门议题又因近来个案争议而被各方抛出,例如有类似主张委托书征求不得选举董监事的提案,为避免重蹈覆辙,建议抛去个案成见,以客观的角度审慎斟酌并与各界充分沟通,否则来回修法只会徒增社会成本。谨就以下几项主要争议提出个人观点期能湍流疾行的公司法修正提供方向

关于应否全面废除公司法第27条法人董监事代表制度,这个制度早在民国35年被纳入公司法,立法理由已不可考,在他国相当少见,由于法人董监事必须透过自然人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为人诟病的是代表法人当选董监事之自然人代表人一方面需向公司负责,一方面也要向背后指派他的法人股东负责,而法人股东手握紧箍咒得任意更换代表人,因此产生利益冲突权责不清的疑虑。

这个制度实行已久,许多业者担心冒然将该制度废除恐将冲击我国公司经营现状。除废除及维持现状的选项外,是否也可以考量有无折衷或阶段性解决的方案,例如可以规定公司必须有特定数量的自然人董事,或删除法人或法人代表人被选举担任监察人之规定;亦或是迳行删除第27条第3项法人得随时改派代表人之规定等。

为符合洗钱防制的国际趋势,有关是否申报实质受益人症结点,不外乎申报的范围是否包含股东名簿、是否要定期申报或变动申报即可、实质受益人的定义及范围等。有主张如果当初公司法有申报实质受益人的机制存在,或许就不会发生类似乐升弊案。但这是一厢情愿的说法,一个被精心策划的弊案,即使有相关的申报资料(包括实质受益人在内)也可以经过隐匿或掩饰,更何况目前多方共识因各种考量均认为申报资讯并无对外揭露的可能性;并且,为了洗钱防制的目的而设置的申报规定,是否也能使用于或有助于防制证券诈欺、内线交易或其他操纵股市的弊端也有法律及资讯运用正当性上之疑问。

▲ 公司法修正,政院、立委及民间提出修正版本不下30个。(图/记者林淑慧摄)

但不可否认的,相关的申报要求仍系有助于主管机关追踪及防制洗钱,并对台湾通过今年的APG(亚太防制洗钱组织)评鉴有所助益。建议应尽量以不扰民的前提下做修正,例如在未有申报内容变动的情形下,无须为定期申报;既然相关申报义务系为了洗钱防制,则实质受益人的范围就应与洗钱防制法规定之范围尽量一致,并将投资审议委员会审查外人投资之身份时的程序或资讯整合方面作一并考量。

另由于申报义务系加诸于公司之上,公司毕竟对股东并无调查权,股东除出资外对公司也无任何义务,即便股东的再上层股东或实质受益人有变动,股东对该公司也不负有申报义务,除非重新检视股东与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否则恐也难达到预想的效果。

至于公司治理人员的设置,业界有许多反弹声浪,但非公开发行公司为选择性设置似属于目前多数较可接受的方向,而符合特定条件之公司,例如达一定规模以上之公开发行公司为强制设置。值得讨论的是,上市柜公司目前已有独立董事、内部稽核及隶属于董事会负责诚信经营政策与防范方案之制定的专责单位,公司治理人员如依某些提案得由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兼任者(虽有主张这是达成具独立性公司治理人员过程中的阶段性措施),是否又沦为同一批人带不同的帽子做相同的事?如果利益冲突的问题不能整体考量,恐怕也只是换汤不换药

公司治理人员主要职责系提升公司经营之遵法性及协助董事履行受任人义务,与法律的专业与运用密不可分,立法者及主管机关因此应更着重律师或法律专业人士在此方面扮演的角色与功能。

公司法修正产生的种种争议,并非无法以折衷或稳健前进的方式到达终点,如何在影响现有业者最小幅度内逐步建构公平合理的法律制度环境,是企业者、投资人、专家学者、主管机关及立法者可以一起努力的思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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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伟铭.台湾及美国纽约州律师.台北律师公会公司治理及企业并购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