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拉松审完共96条电业法修正条文  20日送政院讨论

政务委员张景森。(图/本报照)

记者张暐珩/台北报导

政院19日再次召开「电业法」修正草案审查会议。经连续两天的马拉松式审查,已完成全数96条修正条文的审查程序,并将于20日提送院会讨论。未来发电市场绿能先行原则,放宽过去对再生能源售电的限制,待管理配套、法制运作顺畅、市场稳健后,再开放其他传统能源直供、代输与一般售电业,以逐步修法方式达成。

政委张景森表示,期许这项修正案早日完成立法程序,使开发国家电力资源,促使电能有效供应,并藉健全电业经营及公平竞争,保障用户权益,以平衡电业的权利义务等修法目的可以落实。经济部则指出,因应「非核家园目标,政府规划于114年达成此一目标;另外,顺应国内外情势发展,全力发展绿能,启动国家能源转型工程,是我国当前施政的重要方针。

经济部强调,在稳定电力供应前提下,重新架构我国电力市场运作方式,并建立多元供给、公平使用及自由选择的市场,期盼透过此次法律的修正,建立市场运作的法律框架,达成国家的「能源转型」。并经参酌相关法规及各国立法例,针对当前与未来电力市场发展情况,拟具该法修正草案。

在发电市场部分采绿能先行为原则,首先将开放再生能源得透过代输、直供及再生能源售电业等方式销售予用户,放宽过去对再生能源售电的限制,待管理配套、法制运作顺畅、市场成熟稳健发展之后,再开放其他传统能源直供、代输与一般售电业,以逐步修法方式达成。

此外,为保留台湾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整体性并达成稳定供电目标,在发电业及输配电专业分工后,得转型为控股母公司,其下成立发电及输配售电子公司。

该草案修正要点如下:

一、 将电业划分为发电业、输配电业及售电业,并分别予以管理;针对经营电业或为维持电力供需平衡而扩建设备者,电业管制机关应于核准前进行审查。另为配合电业分级制度之取消,统一规范核发电业执照有效期限及延展期限。(修正条文第2条、第6条、第13条至第17条、第45条至第47条、第50条)

二、 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电业管制机关掌理电业及电力市场监督管理、电力供需之预测及规划、电力调度监督管理、用户用电权益监督管理、电业间或电业与用户间之争议调处等事宜。(修正条文第3条)

三、 为推动电网公共化,爰规范输配电业不得兼营发电业与售电业,但经电业管制机关核准者,输配电业得兼营公用售电业,并明定实施日期。(修正条文第6条)

四、 为建立公平合理之电力市场,爰明定电力调度业务由输配电业负责执行。(修正条文第7条至第12条)

五、 为降低工安事件及停电事故发生,明定电业应依规定事项办理,并建立相关资料库。(修正条文第25条、第26条、第29条至第37条)

六、 开放售电业,分为公用售电业及再生能源售电业,另规范发电业所生产之电能,仅能售予公用售电业,或输配电业作为辅助服务使用。惟再生能源发电业不受此限,除可借由再生能源售电业销售电能外,再生能源发电业另可设置电源线联结电力网,透过电力网转供电能予用户或得设置电源线联结用户并直接供电予该用户,并明定实施日期。(修正条文第45条)

七、 公用售电业之电价及输配电业各种收费费率计算公式,由中央主管机关订定及审议;计算公式订定前,应举办公开说明会;中央主管机关为办理电价及各种收费费率之核定,得召开电价费率审议会进行审查。(修正条文第49条)

八、 为维护用电安全、保障工程施工品质及维护公共安全,明定电器承装业、用电设备检验维护业及专任电气技术人员应遵守之行为及义务,以落实该等行业及人员之管理。(修正条文第59条至第63条)

九、 明定发电业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25%时,应加强机组运维、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及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修正条文第64条)

十、 为鼓励自用发电设备申设,开放团体或自然人均得申请设置,并得销售一定容量以下之电能予电业;另符合一定条件者,得透过电力网转供自用。(修正条文第68条至第70条)

十一、 设置电价稳定基金作为平稳电价之用;核能发电厂应提拨核能后端营运基金。(修正条文第88条及第89条)

十二、 该法修正施行前专营发电业务,经核定为公用事业之发电业,其因公用事业而取得之权利,应予以保障;明定电业于该法修正施行后,应申请换发电业执照,并修正其原先之营业规则。(修正条文第91条至第93条)

十三、 为达成114年非核家园之目标,爰明定核能发电设备停止运转年限。(修正条文第94条)

十四、 为建构公平竞争环境,开放电力市场竞争,发电业开放民间申设,且定位为非公用事业,爰明定其排除民营公用事业监督条例相关规定之适用。(修正条文第9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