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挨批「炒房」元凶 金管会3点澄清「非短期获利」!

金管会澄清,近年寿险业参与不动产投资「并非以短期获利为目的」。(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陈依旻/台北报导

针对「房地合一税2.0」拍板后,有报导指出,「囤房」主力法人买家「以金融保险居多」,金管会今(12)日澄清;近年寿险业参与不动产投资主要以地上权及商办大楼为主,并非以短期获利为目的。

金管会强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并非为短期获利为目的」

行政院会昨通过「所得税法修正草案,延长「房地合一税」短期持有定义,持有2年内出售课征45%,持有2至5年课征35%;另外,境内法人售屋最高税率由20%提高为45%,且预售屋、特定股权交易也要课税

有报导指出,此政策方向错误,因为买家「以金融保险居多」;对此,金管会强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并非为短期获利为目的。」

金管会说明,第一,统计金额增加部分来自投入工程款、不动产增值利益、自用不动产转列投资用不动产等项目,尚非属实际新增投资性质

第二,地上权主要是投标地方政府之地上权案件,须符合各地方政府招标时要求之开发项目。

第三,商用不动产是为获取长期稳定之报酬,并可协助具有租用不动产需求之产业发展。

同时金管会举寿险公会统计举例,截至2020年底,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担保放款的金额,合计整体寿险业可运用资金比重未达3%,尚非主要资金运用项目。又2019年及2020年近两年的放款金额及占比呈现逐年减少的趋势

寿险公会两点强调「绝无可能」短期、借贷炒房

寿险公会今日也声明,依保险法规定,保险业取得土地后10年内不得出售移转,且持有期间须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标准;总之,「必须达到一定的出租率收益率,因此保险业没有短期炒房的可能」;另外,依保险法规定,保险业不得向外借款,因此,业界也无向金融机构借贷投资行为。

金管会吁寿险业者应遵守3规范

金管会也重申对保险业投资不动产的监理方向,为引导保险业者获取长期稳定之收益,确保保户权益不受影响,保险业投资及办理不动产担保放款的资金运用情形,应遵守三大规范,未来并将持续依据不动产市场情形及保险业实际投资情况适时检讨。

第一,保险业依现行法令无法投资开发型住宅;金管会已订有「保险业办理不动产投资有关即时利用并有收益之认定标准及处理原则」,规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应符合即时利用并有收益原则,订有应符合之出租率、收益率标准及最低持有年限,并应于一定期限内完成开发获取收益且不得短期买卖,而开发型住宅不动产尚无法符合上开规范。

第二,寿险业不得向银行贷款方式投资不动产。此规范在保险法第143条规定中有明订。

第三,寿险业在办理不动产担保放款时,应对客户充分揭露不动产担保放款相关资讯以协助其评估财务负担,并依保险法及上开作业规范等相关规定,办理征授信审核并落实贷后追踪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