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交大生医所长林显丰违法兼任公司董事 监察院弹劾
国立交通大学教授林显丰在兼任该校生医工程研究所所长期间,兼任气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共计1年又3个多月,违反公务员服务法规定。监察院30日以11比0的票数通过并公布监察委员杨美铃、蔡培村提案,弹劾林显丰,全案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公务员不得经营商业,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定有明文。该规定立法意旨系以公务员兼职即有影响公务及社会风气之虞,不以具体发生营私舞弊结果为必要,是只要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服务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应认有惩戒之必要,且亦足认其因此致严重损害政府之信誉,而应受惩戒。
监察委员杨美铃、蔡培村表示,林显丰虽称其担任的角色只是执行产学合作计划,从未参与商业行为也并未支薪,又检具国立交通大学、林显丰及气宗公司于106年11月10日签订之「国立交通大学建教合作合约书」,用以证明国立交通大学知悉此一建教合作案。
杨美铃、蔡培村表示,林显丰兼任气宗公司董事,查无该校相关推荐或指派之文件资料,且无事先以书面报经核准之纪录,并不符合「科学技术基本法」第17条第4项及「从事研究人员兼职与技术作价投资事业管理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相关规定。
杨美铃、蔡培村调查发现,上开建教合作合约书系于106年11月10日签订,但林显丰自106年9月7日气宗公司设立之日起即兼任董事。其应于本件合约书签订后,再以书面报经学校核准兼任气宗公司董事。其未经学校核准,即兼任气宗公司董事,显非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