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卫生局抽验「防晒、止汗产品」 2款标示不合格!
▲2件防晒及止汗用途化粧品标示不符规定。(图/记者赵于婷摄)
台北市卫生局今(6)日公布防晒及止汗用途化粧品抽验专案,其中2件标示不符规定,其中1件未标示「批号或出厂日期」,另1件标示不实,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
食药科陈怡婷科长指出,卫生局于109年4月执行夏季常用的防晒及止汗用途化粧品价购专案,进行网路贩售前揭化粧品品质检验,共抽验9件产品,其中6件为防晒产品,3件为止汗产品,并送食药署检验「特定用途化粧品主成分及含量」,品质检验结果均符合规定;但标示检查结果有2件不符规定。
不符规定产品1件未标示「批号或出厂日期」,另1件标示不实,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规定。1件为「Nature Face芦荟清爽保湿防晒乳」属防晒用途化粧品,其外包装未标示「批号或出厂日期」。
另1件为「妮维雅男士止汗爽身乳膏干适活力」属止汗用途化粧品,其外包装标示许可证字号「卫署粧输字第008514号」误植为「卫部粧输字第008514号」,皆违反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违规产品属北市业者已依法处办,另1件违规产品来源业者属新竹县,已移请所辖卫生局后续处办。
陈怡婷提醒,目前防晒及止汗用途化粧品皆属卫福部列管「特定用途化粧品」,需依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第5条第1项规定,申请查验登记,经核准并发给许可证后,始得制造或输入。依同法第5条第2项规定「前项取得许可证之化粧品,非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不得变更原登记事项。」违者可依同法第23条,处新台币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化粧品外包装标示内容须依化粧品卫生管理条例第6条(旧法规适用至110年6月30日止)规定「化粧品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及保存期限。…化粧品含有医疗或毒剧药品者,应标示药品名称、含量及使用时注意事项。」违者可依同条例第28条,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下罚锾。
卫生局提醒,要谨记化粧品选购小秘诀「一不二要」,不轻信夸大疗效宣称、要购买来源清楚产品、要认明完整中文标示,如发现疑似违规化粧品,可拨打台北市民当家热线1999(外县市民众拨打02-27208889)转70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