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案逆转无罪 法界认同:法院对复杂商业行为显有深厚了解
▲高院判决辜仲谅无罪的理由,获得法界人士认同。(图/记者黄克翔摄)
棒球协会理事长、前中信金控副董事长辜仲谅所涉犯的红火案,在缠讼15年后,于高院28日的更二审中,首度获判无罪。对此,法界人士多表认同,认为无罪理由中阐明背信罪中无财产损害之要件,以及影响股价罪中分析公司转投资行为的合法性,在在证明法官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公司并购显然有深厚的了解,值得称许。
红火案更二审审判范围仅及于检方指控的2大犯罪事实,其中检方指控辜仲谅等人私下由红火公司买下结构债部分,更二审指出「无论辜仲谅等人决定继续持有、赎回或出售系争结构债予第三人,中信银行均无法赚取上开差额利益或相当于该差额之利益,且极有可能蒙受更为重大之损失。」高院因此认为辜仲谅等人的行为,并未造成「银行法背信罪」的构成要件「财产损失」,此部分无罪。
至于检方指控中信金转投资大量买进兆丰金股票而影响股价,更二审也反驳「中信金控大量买进兆丰金控股票,既系基于转投资购股之正当事由,且无何等变态交易事实,其交易价格乃系以市场真实供需所形成,自难遽认辜仲谅主观上具有『利用股价落差图谋不法利益」或「诱使或误导一般投资大众』之意图。」最后更二审也认为辜仲谅此部分并无操纵股价的犯意,因此改判无罪。
对此,法界人士多表赞同,认为就判决理由来看,检方最初起诉主张被告等人背信的论点,是认为当时将结构债出售给红火公司,造成红火公司事后赎回结构债时,获有价差的利益,因此认为中信银相对受有无法享受该利益的损失,据以提起公诉。经过高院审理后,认定中信银当初出售结构债予红火公司的价格系属公平市价,而且依据金管会95年7月份的裁处书意旨,亦要求中信银必须将结构债处分后,再审酌转投资兆丰金的申请是否核准,显然中信银根本无从继续持有结构债。简单的说,就是中信银必须处分结构债。
法界意见认为,中信银当初既然必须出售结构债,并由红火公司以公平市价购买,则纵使事后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时受有价差的利益,这利益也已经与中信银无关,如果事后红火公司赎回结构债时受有价差的损失,这损失也与中信银无关,此为买卖关系之最基本原理;中信银在事实上既无从享有该价差利益等,自无受到损害可言。
最后法界人士指出,高院所为之相关事实认定符合资本市场与并购交易的实务运作,该庭法官对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与公司并购显然有深厚的了解,可见司法院近年来不断推动法官厚植金融专业的努力,已收到成效,这点十分值得认同及赞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