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海带10年卖3千吨!夫妻称「自己也吃」 二审逆转改判无罪
▲检方和卫生局人员到场时,40多桶海带正浸泡塑胶桶内。(图/资料照/翻摄自东森新闻画面)
从事食品加工的潘女和陈姓丈夫2015年涉嫌将「碳酸氢铵」等工业级原料浸泡在海带中,时间长达10年,经估算已经有3114.6公吨被民众吃下肚,高雄地院一审各判1年2个月徒刑,上诉二审后却大逆转,高雄高分院认为,添加物符合卫福部公告标准,只是没有取得许可证,3日改判无罪。
高雄地检署当时调查发现,潘男先将海带泡清水膨胀,换3次清水后,再加入工业级「硫酸铝铵」铵明粉变硬,隔天再捞起泡入「碳酸氢铵」及重碱的溶液中,过30分钟后变软在换清水,等到海带变软才装箱贩售,估计自2014年4月至2015年间,有400公吨的食品流入高雄市左营区、凤山区、大社区等49处传统市场摊商,夫妻俩还辩称,「全台湾的海带都是这样洗!只有自己被查很不公平,只是拿『碳酸氢铵』来『清洗』海带,并非浸泡。」
不过工业用「碳酸氢铵」是皮革厂拿来泡皮革的软化剂,含砷、铅等重金属,吃下肚恐会伤肝肾,至于「硫酸铝铵」(铵明矾)也同样含有重金属,很可能对肾功能不好的人造成铝中毒, 根据高雄市卫生局及检方事后调查,估计有3114.6公吨已经被民众吃下肚,不法所得8800万至1.5亿,潘女和陈姓丈夫还说,「我自己也这样吃!」仍遭到起诉。
高雄地院一审认定潘姓夫妻俩用了5种非食用级的添加物,因此依照共犯食品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而贩卖罪,各判刑1年2个月,并科罚金110万,再扣不法所得428万1375元。不过潘姓夫妻不服再提出上诉,强调添加物都是「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准用品项。
高雄高分院审理发现,食品添加物标准列表中,碳酸氢铵、铵明矾列在第6类「膨胀剂」,碳酸钠则列在第7、14类,低亚硫酸纳列为第3、4类,冰醋酸第11类,都属可添加物,认为5种添加物虽然合法,但是夫妻俩没有事先取得「食品添加物许可证」,因此改判无罪,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不过应该另由主管机关依照违反食安法18条行政裁罚,可以处3万以上、300万元以下,全案还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