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梁/诸庆恩案谁敢跟我关说?谁在冤枉法官?

▲ 前高等法院法官投书指出,当年审理诸庆恩案,没人跟他关说。(图/《ETtoday新闻云》资料照)

(编按:监察院调查前公惩会委员长石木钦案,意外查出「银行员诸庆恩含冤死亡」,18年前巴黎银行经理诸庆恩依法富商翁茂钟怡华公司追债3亿元,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诸庆恩有罪,诸庆恩在上诉最高法院过程中死亡,台湾高检署认为诸被判有罪显有错误,向高院声请再审。当年在高院判决诸庆恩有罪的法官王炳梁投书《云论》,直说「谁敢向我关说?!」「这个案子我花了很多时间调查,经得起考验!」 )

● 王炳梁/前高院法官

法官冤枉 vs 冤枉法官

冤案零容忍说得真好!是法官冤枉被告?还是谁在冤枉法官?

起诉、上诉、再上诉要求判重罪重刑,都是检察官书面要求的!

也请某事务所周丽珠律师应该出面说清楚!

法官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只在宣判时,说明裁判理由要旨

尔来有心人透过媒体质疑放话,并借以博得镁光灯亮相机会!

关于诸庆恩案受理当时,除了卷内资料外,背后是否有隐藏其他情节,无从得知。

审理过程并无任何关说!谁敢跟我关说?

我曾经通过金融法务考试,职前还接受财政部财税训练所金融法务班第三期训练结业

依照网路裁判书查询系统之判决书所载:

侦查检察官起诉后,第一审于民国89年11月28日判决三名被告无罪。

第一审检察官为所有被告之不利益上诉二审,要求改判三名被告有罪。

二审受理案号90年度上诉字第489号,依序号推算应该是90年1月底2月初分案

二审有经过一年二个月之审慎查证与传讯证人,调查审理,采用下列资料:1.财政部89年2月2日台财融第89901080号函。2.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90年7月23日全一字第1546号函。3.财政部金融局90年8月13三日台融局(二)字第0090267814号函。4.中央银行金融检查处函送之检查报告中载有:百利达银行在无实际存款收入之情形下,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有违诚信,亦不符一般银行实务。5.相关部会证人黄俊杰杨碧人,会计师 乙○○之证言

以上都一致认为说没有客户把钱存进银行,银行不得自己发行无记名可转让定期存款单!否则等于银行可自己发行现钞一样,形容虚增资产,也会危害整个国家的金融稳定。

再经函查,百利达银行业已经遵照台北地院民事裁定,另行提出其他银行发行之可转让定期存款单作为担保!

第二审合议庭审酌情况于民国91年4月17日宣示判决,判决三人中之诸庆恩君有罪并宣告缓刑。判决理由充分!

检察官还是不服第二审判决,再度为其中被告诸庆恩之不利益,上诉于第三审法院!

第二审检察官上诉第三审,是否被告诸庆恩向检察官声请的,当然也不是合议庭所能知晓。

据《今周刊》之报导披露,诸庆恩当时有先咨询知名律师事务所内的周丽珠律师!

诸先生为何不先征询主管机关与银行公会?

可是,遍查法务部律师查询系统,全国并没有名叫周丽珠的律师!司法院裁判书查询系统,亦查无周丽珠律师受委任之刑事辩护或代理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之裁判案件!

诸庆恩咨询的对象周丽珠律师,是否具我国律师资格且了解我国金融实务,值得各界直接去向周丽珠律师本人请教查明! 检察官为被告不利益上诉,合议庭经过一年二个月的查证,依法判决检方赢,检方竟然骂合议庭误判零容忍,天理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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