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荟素」致腹泻、具肝毒性 食药署111年起对「6族群」加警语
▲「芦荟素」致腹泻、具肝毒性,食药署111年起对「6族群」加警语。(图/示意图/达志影像)
优格、果汁经常添加芦荟增添风味,但国际研究显示,芦荟素中的羟基蒽类衍生物有食安疑虑,食药署为维护国人健康,今(7)日预告订定「食品原料芦荟之使用限制及标示规定」,规定限用2品种芦荟作为食品原料,且芦荟素含量不能超过10 ppm。在包装食品上另须加警语,提醒6大族群不建议使用。
食药署食品组科长廖家鼎表示,市面上主要的芦荟产品可分为优格、饮料添加的芦荟丁,以及胶囊锭状食品2大类。欧洲食品安全局2018年研究报导指出,芦荟叶中所含的芦荟素属于羟基蒽类衍生物(hydroxyanthracene derivatives)的一种,使用后恐致腹泻,且长期使用还会导致肝毒性与肾毒性,使用过量也会刺激子宫,造成孕妇流产风险,因此才会在现行规范上做精进。
依据草案规定,未来芦荟要当作食品原料,必须是费拉芦荟(A. vera)及好望角芦荟(A. ferox)品种的叶子,且须确实完全去皮后,才能加工使用;此外,进一步规范使用芦荟叶作为原料之食品,芦荟素(aloin)的含量不可以超过10 ppm外,还必须标示「不建议经期妇女、孕妇、授乳者、孩童、消化道或肝肾疾病患者食用」警语字样。
廖家鼎说,目前市售的芦荟食品,多用这两个品种进行制造,基于安全性考量,决定延用欧盟建议。至于芦荟素限量10 ppm,则是参考国际芦荟科学协会订定。但他提到,芦荟素只存在芦荟叶中,饮料使用的芦荟丁只要去皮后烹煮,基本上不会有风险,惟芦荟萃取胶囊或锭剂因使用芦荟叶,需多加注意。
目前我国通过查验登记的芦荟胶囊或锭剂约数十种,全为国外进口,多主打富含纤维酵素、可促进排便等。廖家鼎表示,草案预定自111年1月1日生效,规定正式施行前,已使用芦荟叶作为原料的食品,可以继续贩卖至产品有效日期届至为止。
该规定只限包装食品,草案正式施行后,经查获食品所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相关规定者,得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7条及第48条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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